经济适用房政策的适用人群《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一)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 (二)现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 (三)家庭收入低于2300元人民币; (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步骤以北京为例: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厅京政办发〔1999〕4号文件,开发建设单位预售经济适用房应当到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开发商销售经济适用房,实行政府限价的政策,开发建设单位只可在最高限价以内调整不同楼层和 朝向房屋的价格。具体的程序是:(1)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登记。凭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 年收入在6万元以下的证明文件、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卡、居民身份证,到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购房手续。 (2)需要贷款的,由购买人凭登记后的经济适用住房预售(买卖)合同,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应在登记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抵押登记手续。 (3)买卖双方在房屋交付使用后的30个工作日之内,到建设项目 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办理房地权属证件。其中,购买本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由该单位统一到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上述手续。 《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简介为适应中低收入家庭购房需求,防止经济适用住房户型过大,体现经济适用住房的保障功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销售实行明码标价,并向社会予以公示。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而经济适用房的租金标准必须控制在3%的利润基础之内。 管理办法对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做出明确规定,只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才能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