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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庄画家购房案

时间:2012-02-09 02:14来源:shanguimin 作者:lkjiojdf 中国法律网
分析、评判宋庄画家购房案这一事件中涉及的现行法律、法规、各种规定。你认为其中哪些规定是直接适用于本事件的直接依据。这一(或这些)规定是否明确、无歧义。字数3000以内,以1500字左右为宜。
画家村房屋买卖案件中,画家败诉了。农民胜诉了,但具有讽刺意义的是, 农民胜诉不是因为农民被侵权,也不是农民权益被损害,是因农民没有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农村经济组织没有处分集体所有土地的权利。宋庄的画家败诉案件,http://www.5law.cn/info/minshang/goufang/goufangliucheng/2012/0108/76384.html。显现出法律对农民财产权保护不足。 案件背景 12月1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画家李某上诉马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作出判决,这一备受媒体关注的宋庄“画家村”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终审判决仍然认定“买卖合同无效”。 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小堡村因许多画家聚居在其周围而得名画家村,马某原系宋庄镇辛店村农民。李某系城市居民,户籍地为河北省邯郸市。2002年7月1日,马某与李某签订《买卖房协议书》,将诉争房屋及院落以元的价格卖与李某。2006年2月份,马某夫妇要求确认购买合同无效。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系居民,依法不得买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住房。故判决一、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辛店村的北房三间、西厢房六间及院落腾退给马某;二、马海涛给付李玉兰补偿款九万三千八百零八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执行清。房产中介 。判决后,李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马某与李某所签之《买卖房协议书》的买卖标的物不仅是房屋,还包含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李某并非通州区宋庄镇辛店村村民,且诉争院落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至今未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变更登记至李某名下。因此,原审法院根据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之规定,对于合同效力的认定是正确的。 新闻焦点 判决一出,引起了全国媒体的普遍关注,也牵动着几千万城乡群众的心。有些人认为农民缺乏诚信,“赢了官司,输了诚信”。看看http://www.5law.cn。也有很多人为宋庄的未来担忧,“一旦画家出走,宋庄会是怎样?”。就是判案法官似乎也很同情,在判决中增加了一个说明段,告诉败诉的画家,可以起诉要求赔偿损失。 其实,在纷繁的表象背后一个严峻的问题,已经开始摆在我们面前,农民的财产所有权如何保护。 具有讽刺意义的是, 农民胜诉,不是因为农民被侵权,也不是农民被欺诈,是因农民没有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农村经济组织没有处分集体所有土地的权利。 强调和谐社会的今天,应该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向着城乡统筹的方向发展。实现城乡统筹,不仅仅要城市化,允许农民工进城,也应当允许城里人“上山下乡”,只有这样,才能最终真正缩小城乡差别。 解决三农问题,不只是给农村输血,更重要的是要农民通过资源统筹和资源交换,壮大农村集体实力。农村的最优质和最有价值的资源土地,限制农民使用和处分,是对农民根本利益的侵害。 《物权法》已经生效,物权法明确规定物权平等地受法律保护。《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都明确宣布,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但是农民真正行使土地所有权,包括处分土地的权利还很远。
你可以上网搜索一下“小产权房”。 这里有个专题,是QQ财经频道的。应该对你会有很大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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