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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填补中国人权利空白

时间:2012-02-12 19:20来源:kelg 作者:一文 中国法律网

    侵权责任法填补中国人权利空白

    来源:法制与新闻 作者: 时间:2011/12/23 推荐医疗事故律师: 侵权责任法填补中国人权利空白 毛磊/文 刚刚过去的2009年,“人肉搜索”、“楼脆脆”、“楼歪歪”、“开胸验肺”、“河北艾滋女”等新型侵权事件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从医疗损害到交通事故,从高空坠物到产品质量损害,从网络诽谤到环境污染……这些侵权事件几乎每天

      侵权责任法填补中国人权利空白

      毛磊/文

      刚刚过去的2009年,“人肉搜索”、“楼脆脆”、“楼歪歪”、“开胸验肺”、“河北艾滋女”等新型侵权事件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从医疗损害到交通事故,从高空坠物到产品质量损害,从网络诽谤到环境污染……这些侵权事件几乎每天都在发生。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新的侵权类型不断出现。据统计,2007年,全国法院受理侵权纠纷等一审案件98万多件,2008年达到103万多件。

      2009年1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这部与物权法一样在于保障私权、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法律,跨两届人大、历经四次审议后终于面世。有法学专家评价称,侵权责任法是继合同法、物权法之后,我国民事领域的又一部重要法律,也是构建法治社会的基础。

      侵权责任法共12章、92条,对公民民事权益进行了全方面、多层次、立体化保护,堪称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集大成者,其内容涉及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与公众利益息息相关。

      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功能,就是要强调如何保障民事主体的私权利,以及私权利受到侵害时如何进行救济。

      重视对个体民事权利的立法确认和司法保护,不仅是尊重“人”这一最高社会价值的时代需要,也是回应现实中公民法治期待的必然选择。产权登记

      向形成民法典迈进重要一步

      侵权责任法为何牵动那么多人的神经?因为其关乎国计、攸系民生。侵权责任法亟需应时而起、闪亮登场、一统侵权责任立法的江山。

      民法是调整国家建设和人民生活的基本法律,是治国安邦的基本规范。

      侵权责任法最早作为“民法典”草案的一编,于2002年进入立法程序。当时的“民法典”草案共有九编、1209条,由于规模庞大、内容复杂,一并研究修改需耗费较长时间,立法机关因而决定分编审议、分编通过。在物权法于2007年3月出台之后,侵权责任法的制定成为了中国构筑“民法典”的首要任务。

      对此,有专家表示,这是继物权法之后,民法典中另一部重要的支架性法律。它的通过意味着中国向形成民法典又迈进重要一步。

      侵权责任法对于日常生活十分重要,如果说物权法是保护公民“静态”的权利,那么侵权责任法则是在“动态”地保护公民权利。

      法律表决通过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这样介绍十二章、92条的侵权责任法的主要内容和对中国社会的重要意义:“侵权责任法是一部重要的民事法律。新制定的侵权责任法,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明确了承担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和责任方式,就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各方面意见又比较一致的医疗损害、环境污染、产品缺陷、网络侵权、交通事故、动物损害等问题作了具体的规定,对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侵权责任法集中地表现了法治的价值。法治的实质是规范公权、保障私权。侵权责任法的核心就在于保障私权。民众对侵权责任法寄予厚望,很多苦难都希望在此得到纾解,比如同命同价、手术单拒签、宠物伤人、装修伤人、媒体侵权、人肉搜索、甚至性骚扰等等。

      在物权法实施后,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再次激起了我国民众对“民法典”的热情。而在立法机构的部署中,编纂“民法典”之前,还有两部重要法律要制定和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透露:“按照工作部署,我们2010年将要抓紧起草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民法典的编纂工作,后面还有几块工作,一块是民法总则,另外2000年我们修改了婚姻法,但是对婚姻法当时采取了小改方案,婚姻家庭这一块,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只有把各方面的内容完善了,在这个基础上才能考虑民法典的编纂问题。”

      侵权责任法的成功制定,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最为重要的民事法律规范框架基本构建的形式标志。

      可以认为,在相当程度上,侵权责任法的发展走向体现了一个国家立法政策的价值取向和法律文明的发展程度,决定着民法乃至整个法律文明的未来。

      有限的同命同价仍难诠释生命平等

      2005年12月,重庆市三个花季女孩在一次车祸中同时丧生,两个有城市户口的孩子都获得20多万元,而一位农村孩子的家庭只获赔9万元。差额主要是由死亡赔偿金一项引起。

      年幼的孩子都是纯粹的消费者,不像成人一样已经获取经济收入,通过各地普遍采用的上一年度当地平均收入(区分城乡户口)乘以相应年份数(一般为20年)来计算死亡赔偿金,除了为生命打上贵贱的标签之外,别无其他意义。

      这个被概括为“同命不同价”的案例,让我国现行死亡赔偿标准屡遭质疑和诟病。

      在此背景下,有的地方出现了一些“同命同价”的判例。广东省曾立法规定,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的城镇居民最多能获赔76万多元,农村居民则只有25万多元。2008年7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率先突破这一限制,规定遭遇交通事故时,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的外来农民工能够享受市民待遇,但其中“居住一年以上”的限定,在进步中以条件限制保留了不平等的“尾巴”。在具体案件的赔付中,依然残留了长久以来缺天理、少人伦的积弊,成为全社会的悲哀与伤痛。这也说明,“同命不同价”的积弊,不仅仅是法律缺位而导致的不平等问题,同时在伦理和政治上也存在严重的不足。公众之所以对此特别关注,是因为不能容忍这种道义上无法立足,而且违背宪法明文规定的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

      但是,无论是“同命同价”判例还是一些地方的特殊规定,都附加有农村户籍人口在城市居住,并且在城市拥有工作岗位等限制条件。如果交通事故受害人未在城市居住、工作,就不能获得“同命同价”的待遇。因此,这些有限的“同命同价”判决并非城乡居民“同命同价”的破冰之举。“同命同价”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一法律的通过,标志着“同命同价”赔偿原则在我国法律中正式确立。

      专家指出,公众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区分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不同身份,以此确定不同的赔偿标准概括为“同命不同价”的说法并不确切,因为人死亡之后,赔偿的不是生命的价格,因为生命本身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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