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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难了结的拆迁合同诈骗案

时间:2012-02-13 12:40来源:雾凇 作者:石丽霞 中国法律网
一次土地竞标、一份涉嫌诈骗的房屋拆迁补偿款合同书、一场耗日持久的官司,让山东省烟台市两家企业陷入了摆脱不开的诉讼之中。本指望能通过取地开发获利的开发商因此损失惨重;被拆迁人也因涉嫌刑事犯罪而差点落得锒铛入狱。究竟是什么导致了发生这场拆迁纠纷的闹剧?谁又成为这场闹剧的受害者、受益者?

有心算无心开发商跌入陷阱

2005年5月份,一直在做房地产生意的烟台新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桥集团)得知烟台市国土资源局将位于烟台市芝罘区只楚路149号包括原烟台丝绸印染厂在内的土地挂牌出让,长期沉浸于房地产市场中的新桥集团董事长张士家经考察后决定参加竞拍。

就在6月份新桥集团为竞得这块土地做准备时,经人介绍与驻地经营在该地块上的烟台汇和丝绸公司(以下简称汇和公司)法人代表邱照轩就拆迁补偿等事宜进行了协商。7月1日,新桥集团与汇和公司就拆迁补偿、乙方前期运作该项目签订了合同书,合同书中约定:此次搬迁拆除地点是芝罘区只楚路149号原丝绸印染厂院内属汇和公司权属的全部地上建筑物,新桥集团向汇和公司支付拆迁补偿、前期运作费用共计人民币6300万元,双方并对付款方式、产权文书交接等细节进行了约定。据新桥集团董事长张士家讲,当时之所定6300万元,是因为汇和公司法定代表人声称有人可以提高建房的容积率,因相关政府评估合同涉及的房产在1500万元左右,新桥集团提出仅拆迁补偿不超过2000万元,超过部分为含提供容积率在内的前期运作费用。

合同签订后,在新桥集团的要求下,汇和公司提供了一份载有被拆迁地块上建筑物明细的表格,该明细表上载明汇和公司的房产面积为2.64余万平方米。

2005年7月6日,通过法定程序,新桥集团竞标取得该国有土地使用权。

随后几个月里,新桥集团先后向汇和公司支付拆迁补偿款1700万元,而汇和公司却一直未按照合同约定将房产权属证明等交出,直到12月15日,新桥集团在对该地块详查时才知道,与他们签订拆迁补偿合同并领走1700万元补偿款的汇和公司在该地块上并无任何房产!并且汇和公司在拿到这1700万元补偿款后于2005年9月2日将法定代表人由邱照轩变更为韩国人徐容信,从而切断了自己和汇和公司的关系,并用所有的款项以自己女儿的名义购置了多处房产。

有罪变无罪态度决定一切?

在确信被诈骗后,新桥集团首先选择的是到所在区域的芝罘区人民法院起诉,希望通过诉讼追回被拿走的款项。但在诉讼中得知,汇和公司系一皮包公司,无任何财产,这意味着官司打赢了也拿不回一分钱来。而要解决拆迁问题,必须另外向实际的产权人支付补偿款。新桥集团立即报案。你看房地产。此案于2007年7月30日由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以邱照轩犯合同诈骗罪向芝罘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11月7日,芝罘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决邱照轩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0万元,邱照轩使用赃款所购房产等财物全部变卖后发还给新桥集团。

判决下达后,邱照轩不服,房地产开发评估。上诉至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同样认为,邱照轩在与新桥集团签订拆迁补偿合同中隐瞒汇和公司在涉案地块上没有任何房产的事实真相,签订合同后又在取得部分补偿款的情况下即刻到有关部门申请注销负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汇和公司,注销不成便将公司法人代表变更为韩国人徐容信,其后却仍以汇和公司名义多次向新桥集团索要补偿款,且在拿到钱款后迅速以他人名义购置成房产。据此,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邱照轩在该案中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客观上隐瞒了汇和公司没有任何履行合同能力的事实真相,实施了诈骗手段,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但是,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认为,邱照轩在二审期间已经认识到其行为给新桥集团及社会所造成的危害和后果,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认罪悔罪,并通过亲属动员并组织涉案地块上的相关产权人将涉案房产全部拆除,使其达到了开发建设的要求,并向法院出具承诺书,承诺拆迁补偿以新桥集团已经支付的1700万元补偿款为限,不再向新桥集团提任何要求,以弥补其违法行为给开发商及当地经济发展造成的不利影响。

最终,2008年12月29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邱照轩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再按犯罪论处,撤销芝罘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改判邱照轩无罪。

应当说这是一个令人匪夷所思的判决。房地产。一二审法院均认定邱照轩实施了诈骗手段,行为构成诈骗罪,但因其本人的认罪悔罪又转而认定其犯罪情节显著轻微进而改判无罪。这一巨大的落差让新桥集团无法承受。

承诺与反悔众产权人再索补偿款,该不该?

自2005年发现被骗报案起到二审判决完毕,三年半的诉讼牵扯了太多的精力,致使新桥集团对所拍得的芝罘区只楚路149号土地的开发计划一度搁置,据新桥集团董事长透露,因此造成的直接间接损失已超亿元。虽然新桥集团对于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虽然认定了邱照轩的犯罪事实,但却以其有悔过表现而认为不构成犯罪颇有微辞,但为了项目能得以顺利实施,也就默许了这一结果,没有继续申请提起再审。然而接下来发生的事情却大大出乎了他们的预料。

自被二审法院宣判无罪后,邱照轩所做的第一件事便是联合了涉案地块上的所有产权人将新桥集团告上了法庭,要求其继续履行原来与汇和公司所签订的拆迁补偿合同,支付除原来已经给付的1700万元之外的4600万元补偿款。

由于邱照轩在以汇和公司名义与新桥集团签订拆迁补偿合同时采取了欺诈手段,后来又在刑事羁押期间征得涉案地款上所有产权人同意,做出了自行将涉案房产全部拆除、拆迁补偿以新桥集团已经支付的1700万元补偿款为限,不再向新桥集团提任何要求的承诺书,所以,受理该案的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邱照轩等人的诉讼请求。

对于这一判决结果,邱照轩等人不服,又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依然要求新桥集团支付剩余的4600万元补偿款,现该案正在审理中,对于该案最终如何判决,记者将继续关注。

采访手记:

案件自开始至今已经五年有余,当事双方依然在为这起拆迁合同纠纷进行着劳心劳力的纠缠。刑事部分刚刚结束,民事部分又开始了新一轮的角力。

一纸合同,竟然会引发出长达数年的诉讼纠纷。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是因新桥集团未全面了解合同的真正财产权盲目签下合约造成的,还是邱照轩本人设下的骗局?一个原来认为涉嫌1700万的刑事诈骗案,最终因为邱照轩的承诺以及良好的态度转变,使的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然而逃脱刑事制裁的邱照轩却没有真正的感激这一切,而是依然在执着的追求着所谓的"合法权益",究竟山东省最高人民法院会不会支持他的观点,我们将拭目以待。

来源:法制生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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