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怠行权利但是保证人免责来源:中国法律网 作者: 时间:2012/02/17 推荐债权债务律师: 债权人怠行权利但是保证人免责 近日,江西省玉山县人院成功审理了一借贷纠纷案,判决驳回原告祝某要求被告胡某、胡某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2006年6月19日,被告胡巨义向原告祝某出具欠条一份,证明欠祝某人民币贰万元整,约定于2006年8月19日归还,对比一下房地产。并由被告怠行权利但是人免责 近日,省玉山县人院成功审理了一借贷纠纷案,判决驳回原告祝某要求被告胡某、胡某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2006年6月19日,被告胡巨义向原告祝某出具欠条一份,证明欠祝某人民币贰万元整,约定于2006年8月19日归还,并由被告胡某、胡某和担保,两担保人也在被告出具的欠条上签了名。后因被告胡巨义未偿还欠款,故原告祝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胡巨义归还欠款,并由被告胡某、胡某和承担担保的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本案两被告的保证方式应为连带保证责任,对于连带保证责任的,人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本案中被告胡巨义约定归还时间为2006年8月19日,故其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应为2007年2月19日,但原告未在这个期限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你看房屋产权 。故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法院遂作出了以上判决。
下一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