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购房流程
当前位置: 主页 > 民商 > 购房 > 购房流程 >

执行异议书

时间:2012-02-19 21:11来源:百事可乐 作者:白糖糕咖啡 中国法律网

    执行异议书

    来源:未知 作者: 时间:2012/02/16 推荐执行法律师

    异议人:朱x,女,汉族,武胜人,生于x年x月x日,住x县x镇建设北路x号x栋x楼。

    罗x诉王x房屋买卖纠纷一案,x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15日作出(2007)x民初字第1148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业已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诉争标的:坐落于x县沿口镇建设北路的房屋(房产证号为:房权证2001字第x号,登记于王xx名下),为异议人与王x的共有财产。(2007)x民初字第1148号民事判决确认王x与罗x签定的《住房买卖协议》有效,判令王x将卖给罗x的住房一套交付给罗x,并协助办理房屋过户,该判决显然剥夺了异议人的所有权,是不当的。特提出异议,请求人民法院处理好异议人与王x之间的共产纠纷问题后再予执行。

    异议人与王x系夫妻,于1996年与王x及其父母王xx、何x共同生活,于2000年生育一女王x华,于2001年11月共同购买住房一套,房权证2001字第x号,登记于王xx名下。王x之母何x于2002年去世,王x之父王xx于2003年去世。因此,针对争议房屋(房产证号:房权证2001字第x号),首先应进行家庭共产分割,然后再解决继承问题,经济适用房。随后是夫妻共产分割问题。显然,王x无权处理王xx名下房产。而作为购买人罗x明知王xx已经死亡却仍与王平签订《住房买卖协议》,并将死者王xx列为卖方,显然属于恶意购买。而双方签订《住房买卖协议》的时间是2006年3月27日,正是异议人起诉王x离婚案件之后,且该买卖房屋系经x县人民法院(2006)x民初字第645号裁定书裁定查封,限制转让的房屋。显然,王x与罗x签订的《住房买卖协议》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应属无效协议。同时,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以王x下落不明为由,采用公告送达方式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但判决却直接送达给了异议人,并确认了异议人系被告王x之妻,那么此时人民法院就应当知道所诉争的房产属于异议人与王x的共产,依法应通知异议人参加诉讼,却在未通知异议人参加诉讼的情形下直接下判,显然人民法院判决程序违法,致使异议人的财产权遭受侵害。

    据异议人了解(2007)x民初字第1148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79条之规定,本案应当再审。表现在该判决依据的罗诗英x与王x及王xx于2006年3月27日签定的《住房买卖协议》系伪造。其理由有:

    1、据2008年7月2日对罗x的调查笔录可知,看着房产公证 。在对罗x调查之前罗x根本不认识王平,也没有与王x、王xx签订《住房买卖协议》,也就是说该协议是他人以罗x的名义与王x、王xx签订的;

    2、该《住房买卖协议》有王xx的签名、按印,而王xx于2003年已经去世,显然王xx不可能于2006年3月27日签订该协议;

    3、据该案以原告罗x名义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住房买卖协议》及以罗x名义向x县房管局所提交的《住房买卖协议》进行对比分析,存在明显不同,主要表现在签名和按印上。由此可见,以罗x名义向房管局提交的《住房买卖协议》进行了再次伪造且至少有两份伪造的《住房买卖协议》,而这两份《住房买卖协议》与罗x的签名不同,按印不一样,也就是说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住房买卖协议》是有人冒用罗x名义签订的,并同时持有两份《住房买卖协议》,应该说罗x有且仅有一份《住房买卖协议》才符合常理,不应该也不可能同时持有两份《住房买卖协议》;

    4、从本案原告以罗x名义委托法律工作者唐x的授权委托书及送达回证上罗x的签名以及罗x在x县房管局《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x县房产管理局管理凭证》上的签名及罗x在接受法律工作者王x调查时的按印进行对比看,也明显不同,这说明有人在借用罗x名义进行该案的诉讼。

    相关文章
    ·
    ·
    ·
    特别推荐
    ·

    上一页1

      无须注册,快速提问。律师免费为您解答法律问题!

      温馨提示:由于无法获得联系方式等原因,本网使用的文字及图片的作品报酬未能及时支付,在此深表歉意,请作品相关权利人与中国法律网网取得联系。 上一篇:
      下一篇: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