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单位07年建成一套80平米的拆迁安置房。因为我在外地,我爱人在没有告知我的情况下将房子私自转让给他的朋友。他朋友跟他两人私自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书。事后补偿了8000元整。在协议中他朋友把这8000元写成了转让费。他们所做的这一切我一无所知,你知道房地产。我现在才发现并知道了协议书的内容。这套房子是我们夫妻共同的财产,我爱人他一个人无权处理。我要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要回我的房子,请问我应该怎们做。 到法院撤销。 首先,您的妻子无权处分该套房屋。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所以在没有经过您追认的情况下该“房屋转让协议书”是没有效力的(您可以请求法院认定)。其次,该转让不符合“善意取得制度”。依据您的表述,您妻子的朋友签订合同时并非“善意”,其次他没有支付合理的对价。所以,无论转让后房屋有没有进行登记,他都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简单的说,“这套房屋在法律意义上仍然是属于您的,您可以请求法院确认”。 1、起诉,从你说的情况看,胜诉的可能性还是蛮大的。一方面作为共同财产妻子一人没有处分权,另一方面她朋友也不太可能构成善意取得,因为房子的公示方法为登记,对方很容易知道你们的房屋共同共有的事实。 2、起诉要求撤销该房屋买卖合同即可。不用担心。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