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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权属登记业务

时间:2012-02-20 08:48来源:虎眼万年青 作者:蝎子Y畩 中国法律网
一、登记制度及相关法律知识:(一)房地产登记适用的法律法规:1、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施行)2、土地管理法3、房地产管理法4、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5、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2008年7月1日施行)6、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2007年10月1日施行)7、广东省城镇房地产转让条例8、广州市房地产抵押登记条例9、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广东省政府令第79号)*(2002年12月1日施行)10、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如担保法、民法、合同法等等。(带*的重点掌握)(二)登记定义效力功能:1、定义房地产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房地产他项权和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房地产权利以及与此相关的事项进行记载、公示的行为。2、效力。指法律赋予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强制力,也即在登记之后产生何种法律上的效果。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三种主要模式:权利登记制度、托伦斯登记制、契约登记制。权利登记制度:登记生效主义,德国、瑞士、奥地利、匈牙利等国家采用。不动产物权的得丧变更非经登记不得生效。不发权利凭证。托伦斯登记制:登记发证制度,澳大利亚、新西兰、新加坡等国家采用。不强制一切物权必须登记,听听房地产。但一经登记后,权利变动非经登记不发生效力。颁发权利凭证。契约登记制:登记对抗主义,法国、日本、美国、中国香港等采用。物权得得丧变更,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生效力,但不得对抗第三人。登记仅仅是对抗第三人的要件,而非生效要件。不发权利凭证。我国房地产登记制度兼顾权利登记制度和托伦斯登记制。 土地专题 。《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采纳了登记成立要件主义作为一般原则,而以登记对抗作为例外。我国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依当事人的申请审核核准登记发证。《房地产管理法》第59条、60条、61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申请登记。《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第10条规定,房地产登记由当事人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提交申请登记材料。房地合一登记发证的原则。但也有依职权进行的登记,不发证,如:《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登记:(一)依法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房屋;(二)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的无主房屋;(三)经人民法院判决收归国有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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