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工作,推动进口预包装食品贸易的发展,国家质检总局决定自 公告规定,标签管理系统运行后,对于首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进口商应按规定提交标签检验所需相关材料,经检验检疫机构标签检验合格的,相关标签信息将录入标签管理系统,并自动生成一个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号(以下简称标签备案号)。再次进口时,凡提供标签备案号的,经批准后可免于中文标签版面格式检验。
公告还规定,标签管理系统运行前已获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的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版面格式符合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凭《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向检验检疫部门申请标签备案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1年第59号 关于运行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系统全文收入中国海关律师网法规库“国家产业(商品)贸易政策”项下“食品”。
关键词:预包装 食品标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