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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合同纠纷 我要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 棚户区改造是为民还

时间:2012-02-24 16:06来源:闲人闲事 作者:天浅蓝 中国法律网
2010年7月由于棚户区改造使我们家的商服门市被开发商占用,之后开发商协同政府拆迁办与我们一起签订合同商定还给我们原位置临街商服222.6平米,当时我们问政府为什么没有写明1楼政府跟开发商说商服就是一楼不用写,现在回迁开发商反悔说要给我们1楼100平米2楼100平米说还给我们立体的商服,我们现在有商服房照,上面写明商服1楼160平米,如果按照合同上(表明的原位置临街商服)是不是应该按照我们的商服房照回迁。我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合同上还写2010年12月交工,到今年11月中旬还没有交工我赔偿应该怎么要? 谢谢各位精通法律的兄弟们了。给我指点迷津吧。
1你们的拆迁补偿合同约定不明,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 主张您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2开发商延期交房 您可以按如下法条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七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学会房屋质量。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签订协议了吗
主要依据要看合同。 1.合同是否是霸王条款,意思就是说:统一制式,没有允许你们添加任何条款。 2.合同主体是谁?签字盖章人事谁。 3.合同对前后是否对房产做详细界定。 4.是否对违约后果作说明。 如果无法满足你的意向,调解失败,对簿公堂,这些都有可能是有利你的证据。 令建议提高你的维权意思与信息,然后向专业的律师税务所咨询。因为涉及金额较大,强烈建议申诉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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