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购房流程
当前位置: 主页 > 民商 > 购房 > 购房流程 >

江苏规定非法买卖个人信息最高可罚款50万

时间:2012-02-24 02:10来源:嘎平 作者:Simple 中国法律网
江苏规定非法买卖个人信息最高可罚款50万

年底到了,你有没有被各类垃圾信息、推销电话"轰炸"的经历?你在上网时会时时担心自己的个人账号密码泄露、遭倒卖利用吗?记者昨天获悉,今年9月23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通过的《江苏省信息化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填补我省信息化立法空白。针对公众反应日益强烈的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条例中明确提出:非法披露、出售、提供信息,或者以窃取、购买等方式非法获取信息的,对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这是我省制定的第一部信息化综合性地方法规,也在国内率先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立法。

市民烦恼

年底车险推销"狂轰滥炸"楼盘广告署上姓名寄到家

本月,中国互联网遭遇了史上最大规模的用户信息泄露事件,12月21日至26日短短几天时间,多家大型网站的用户数据库被泄露,几千万用户账号和密码被公开。有消息称,被泄密的用户资料在5000万以上。一时之间,所有网友更加关心起个人网上信息安全。

除了网络上的账号、密码,让更多人烦恼的是,生活中也常要为不时收到的各类售楼、移民、投资推荐等短信电话而烦恼,看看房产中介 。特别是最近到了年底,以及房产调控下,各类楼盘促销广告层出不穷。更有甚者,市民王先生跟记者诉苦:"一些新楼盘的广告宣传册都寄到我家里来了,上面居然还署了我的姓名!让我很没安全感。"

"保险公司的推广车险电话和短信也是不停地打来,而且还不是我原来办保险公司,是根本都没听过的公司,真是莫名奇妙",市民徐女士昨天也气愤地说。

业内人士表示,此类个人信息泄露,不仅来自非法倒卖信息的不法分子,还可能涉及到掌握个人信息较多的政府部门人员,以及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

条例亮点

非法买卖信息双方都要被严惩罚款上限单位50万个人5万

据介绍,目前信息化法律在国家层面还没有出台,但湖南、浙江、山东、北京等13个省市已相继对此立法。而《江苏省信息化条例》中的一大亮点,是针对比较严重的非法买卖个人信息现象,在国内率先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立法,明确了惩罚责任。

如《条例》在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披露所采集的信息,不得将获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息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提供给他人,不得以窃取、购买等方式非法获取上述信息。"

条例同时增加了法律责任,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法披露、出售、提供信息,或者以窃取、购买等方式非法获取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其删除信息,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意味着,非法倒卖个人信息,不光卖方,连买方在内,都将受到处罚。

一点疑问

收到骚扰短信该向谁举报?目前职能部门交叉,需实施细则

从明年开始,依据这一条例,个人接到促销短信、电话或者其他骚扰信息,可以拿着号码去向哪个部门举报呢?据江苏省经信委有关人士介绍,由于目前信息化这一职能存在交叉,不同的情况还涉及到不同的主管部门。如果市民认为是通信运营商泄露了自己的信息,可以向通信管理局反映,其他问题,可以向当地信息化主管部门,比如各地经信局、信息化办等反映。如果涉及刑事责任,由公安机关介入。江苏省经信委人士昨天介绍,《条例》的实施细则将会尽早出台,以完善保护信息安全的各项具体执行措施。记者了解到,目前,市民可以拨打江苏省互联网协会""举报电话或手机登录,也可以举报垃圾邮件,移动电话垃圾短信、骚扰电话、彩信等不良信息。

-其他新规

一个小区不能只有一家通信商"垄断"

房地产开发商建房子时,不自己掏钱建信息管线,却早早把建设成本转嫁给通信运营商,建好后由其独家垄断经营,即便小区业主对这家运营商服务不满,也没办法,因为房产商说:是他们花钱铺的线啊!…这种以往出现的情况侵犯了业主的物权,也限制了业主作为消费者接受服务的选择权。

对此,《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建筑物内的电信、广电等信息管线和配线设施以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信息管道,…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已建建筑物接入网的建设,…对所有电信、广电业务经营者和其他接入网建设方开放,实行公平竞争。"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不承担建筑物内的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等信息管线、配线设施或者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信息管道的建设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该项建设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这一内容在全国范围内属首创。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