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有如下问题想咨询一下。
我和丈夫一起筹建一个新公司,法人代表是我丈夫,我是股东,公司注册和经营地点是我们自己的房子(房产证上是我丈夫的名字)。根据地方税局规定,我们用自己的房子还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问题是我们个人根本没有收到房屋租金,假设我们收到,也是左口袋的钱放到右口袋中,自己拿自己的钱,为啥还要交钱给地税?这和掠夺有啥区别?根本就不实事求是啊。指点迷津,谢谢。 你的公司与你个人是两个主体,你们如将房屋出租给其他公司你势必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你公司租赁别人的房子势必也要缴纳租金 现在是以公司的名义来租赁个人的房屋,应交纳相关的税费 最好的办法是以股东名义将房子也作为出资,这样是否可行?和工商部门查询一下。 谢这么快的回复。 问题是我现在不管我个人还是我公司,都是我自己的。 一来,我自己的公司租用我个人自己的房子,从实事求是的角度看,实际上我并没有真正收到房租(左口袋的钱放到右口袋),我为何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来,我个人有权把房子给我自己的公司免费使用(房子产权所有人和公司法人代表为同一人) 烦再次帮忙解答,谢谢。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