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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钢结构房应征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时间:2012-02-25 13:46来源:阿姆斯壮 作者:川石 中国法律网

  某门窗公司2010年承揽一家房地产企业门窗制作安装业务,总价款为1200万元,购进材料的进项税额为90万元,合同中约定安装价款为500万元。该门窗公司分别开具700万元的货物销售发票和500万元的建筑业发票给房地产企业,但未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近日,国税机关在例行纳税检查时,按常规安装费用占总价款的30%推算,认定这家门窗公司有虚增建筑业营业额的嫌疑,核定该公司货物销售额为840万元,但当地地税机关仍坚持按发票金额征收营业税。该公司想知道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分别对混合销售行为进行了界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从上述政策可以看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混合销售行为,按照纳税人的主营业务统一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但又作了特殊明确,即《增值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明确,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应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1.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对建筑企业提供建筑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如果两个项目分开核算,提供建筑劳务的征收营业税,销售自产货物的征收增值税。如果未分开核算,应分别核定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再行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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