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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认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吗?

时间:2012-03-02 00:29来源:木子的心扉 作者:佳达国际珠宝 中国法律网
2004年7月7日,肖国婵与我签订《离婚协议》。协议第三条约定:"本协议当事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按揭贷款购置位于红花岗区海尔大道明浩花园三单元四楼住房,夫妻双方决定由子女张巧灵所有,该房所有权为张巧灵所有,所欠按揭债务肆万捌仟元由张著华承担清偿责任,肖国婵不享有此房的任何权利,但同时张著华不得将此房的任何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合同签订后,我一直在支付房款、占有和使用该争议房。2005年6月3日与张华容在民政局登记结婚。肖国婵与张巧灵一直都没有享有此房的任何权利。看看上海代理注册公司。肖国婵(赠与人)、我张著华(赠与人)与张巧灵(受赠人)直到至今都没有签订赠与合同,更谈不上公证和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并且肖国婵与我对该争议房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没有依法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购房贷款期限是2003年8月至2013年8月。

2008年7月,我请求法院确认《离婚协议》第三条:《赠与合同》无效,房屋归我所有。法官否决了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物权法》第九条;《合同法》第52条第(四)、(五)项、第一百八十五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六)项;《赠与公证细则》第七条;《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二)项,夫妻对共同所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合同法》第56条;《民事诉讼法》第56条等。三审法院认为签订协议是自愿的,就可以不顾国家法律、法规,那我决定三审承办法官卲霞、易大刚、贺恩武等人家里的房屋由张巧灵所有,请问有没有法律效力?杀人犯自愿杀人,死者没有提起异议,是不是杀人犯就不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并且自愿是思想和行为要一致)

由于法官无视事实和法律的存在,枉法裁判。我不知道房地产。所以,我购买了房屋,却不能成为此套房屋完全的主人(办不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难道法官的认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吗?

张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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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海尔大道

法律的尊严在哪里?

只要权比法大,法律能是个啥玩意?

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没有签订赠与合同,又怎能判决赠与合同有效?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赠与人直到至今都未依法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没有处分权,法院又怎能判决赠与合同有效呢?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禁止转让的房地产】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该争议房属于贷款购房,房屋已经设定抵押,所以无处分权。我国《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抵押人擅自以出售、出租、交换、赠与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房地产的,其行为无效。

27刀致死判缓刑,你说法大还是权大?

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第三条:赠与的房屋必须办理公证手续。

现在别的机关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还有办法惩罚;法官枉法,往往以认识偏差为由朵过制裁。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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