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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婚姻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问题

时间:2012-03-02 02:24来源:花瓣雨 作者:衣香云居 中国法律网

婚姻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问题

来源: 作者: 时间:2012/03/01 推荐婚姻法律师: 准婚姻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问题 第一,准婚姻关系当事人之间不发生配偶的亲属身份,不发生配偶权。无论其同居多长时间,无论其是否有子女,只要双方没有登记结婚,而仅仅是准婚姻关系,房地产。就

  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问题

  第一,准婚姻关系当事人之间不发生配偶的亲属身份,不发生配偶权。无论其同居多长时间,无论其是否有子女,只要双方没有登记结婚,而仅仅是准婚姻关系,就不能认为他们是配偶。至于他们的相互身份,我认为就是同居者,或者叫做准婚姻关系当事人。

  第二,看着房地产。准婚姻关系当事人与对方亲属之间不产生姻亲关系,不在男子与妇女的亲属间或妇女与男子的亲属间产生任何姻亲身份,不发生姻亲的权利义务关系,与姻亲有关的婚姻障碍的法律规定都适用于准婚姻关系。对于房屋质量

  第三,准婚姻关系当事人的相互间不产生任何提供生活保持的义务。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解除共同生活状况的权利,而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非女方为扶养共同生育的子女所需,男方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负担责任之外,不负担其他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厂房转让合同范本。当准婚姻关系解除的时候,如果一方负担养育共同生育的子女,另一方应当负担抚养费用的给付义务,不得推诿和拒绝。

  第四,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不产生继承关系,不得相互继承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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