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城中村改造,因奶奶在我家住了20多年,因此在我家原有住房的基础上借我奶奶的名义分得房子一套,(其实就是我家的房子,差价和原老房子都是我爸爸名字)房子分下来,差价我爸爸补好后问题就来了,我奶奶在别人的唆使下就说房子是她的,我们打过官司但法院支持我奶奶,说从道义说是我们的,但现在房子是奶奶的名字这个无法改变,无奈之下我们许诺给奶奶10万元钱,做了房子赠与合同,学习房地产。现房子已过户到我名下,但赠与合同里有写明1、房子是奶奶无偿赠送给我。股东出资协议书。2、房子要让奶奶居住到死。3、我有赡养她的义务。
问题1、请教 我奶奶写给我的收条上注明她所收到的10万元包括 房子的更名费,还有今后的赡养费用,是不是可以理解为我已经履行了上述合同中的附义务,(合同中是无偿赠送的,但在逼不得已的情况下我奶奶又从我这里要挟了10万元,是不是也可以说是对合同的这个房子是我向我奶奶买的,是她先破坏赠与合同的)。
2、现在我已经将房子卖与别人,在这种情况下可不可以认为赠送合同已经解除。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