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企业向乙银行申请贷款,由甲企业当时的大股东丙以个人房产抵押,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以后,事实上肾病综合症食疗。在贷款期限内甲企业被其原股东丙等转让给股东丁等,现在房屋登记机关以丙提供的抵押房产在办理产权证时,提供虚假材料为由撤销了抵押房产的证书。问:我不知道糖尿病如何食疗。
(1)此种情形下,抵押担保合同的效力如何?
(2)乙银行怎样保障其权利?
(3)甲企业的现任股东丁等如何寻求法律保护? 解答:(1)登记机关虽以丙提供虚假材料为由撤销了抵押登记,并不意味着合同其他内容无效。特别是丙作为抵押人,又作为过错方,即使在追究过错责任时,丙也难以摆脱其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故而担保合同有效,抵押权因丙的过错而未成立,抵押权人仍有权向丙追究过错责任。对比一下房产案例 。 (2)乙银行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企业承担偿还债务本金和利息的责任,并要求丁承担连带责任,要求丙在其抵押范围内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当然,如果能协商由丙置换一个有效抵押,也同样能有效地解决争议问题。 (3)甲企业在整体转让之前形成的债务,应当由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出资比例承担。整体转让甲企业时,如已经考虑了该债务因素,则甲企业所有债权债务最终均由丁承担。如果未考虑甲企业已形成的债务,包括或然性债务,则丁有权向其他股东进行追索。 房屋登记机关,,害人啊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