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不服南京中院作出的(2008)宁行终字第174号行政判决书。我是该案的第三人。该案件是关于房产登记的。一审和二审法院认定事实相同;即办理遗赠手续时,未去办证大厅交件,未缴纳契税,受赠人未到场也无授权,也无公证,私下找个熟人,添上名字。这样的房证当然被六合区房产局发现后立即注销。对方起诉至南京市六合区法院。区法院法官在明知有"好处"的情况下,仍正义凛然,支持区房产局决定,驳回对方请求。对方遂诉至南京中院。出人所有人意料之外,学习房地产。南京中院主审法官,不但撤销一审判决,而且撤销了房产局的注销涂改房产证的决定!我想不明白,我请求解释,对比一下行政上诉状范文。却遭拒绝!至此,涂改房产证者不但没被处罚,而且还领回了曾被注销的,但如今受法律保护的"合法"的"房产证"。而更不可思议的是这被涂改的房产证原本就是骗取的!因为该涉讼房产的土地是国家划拨的,当初部分建房款是公款!这些事实真相都被隐瞒了。在土地审批单位,土地使用单位,产权拥有单位,都不知情的情况下,到房产部门偷偷地骗取了原始的房产证!二审中我已言明了这些,并提交了相关的证明材料。但不知法官们怎么考虑的,立马结案了!终审了!人人都说负负得正,那么,错上加错还能等于正确吗?像这样先骗取房证后再涂改房证,你看出轨证据收集。经过我们中级法院审理后,居然能重新领回"合法"的房产证!我不服,申请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却分别被南京中院(2009)宁行监字第13号行政裁定和江苏扬州中院(2009)杨行监字第030号行政裁定驳回。带着希望,我于2009年12月向江苏高院申请再审,学习 物业管理。于7月28号收到(2010)苏行监字第141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这就怪了。不去办证大厅也"合法"!那么全国的办证大厅还要它干什么?怎么不都拆掉?难道办房产证也有人员选择性?也分三六九等?有些人必须去,而有些人不必去?那么,那些人必须去,而那些人不必去还"胜诉"呢?而且此证并不只是这一处违法!现在,大家都知道这房产证违法,却都不知如何办它。一审法官和区房管局的经办人员因为办错了事,都因此吃了亏,南京纪委去年8月就立案了,迄今未结案。南京政府平台,也多次与六合区房管局协商,但碍于生效判决,和"前车之鉴",无法达成统一意见。现该证持有者很得意,此证违法,又有谁能奈它何?他有合法房产证,一旦他将其处理,公家的损失该怎样挽回?我不知为什么这样判,申请再审还不给机会?古人尚且说"志恶而合于法者诛"。何谈本案,志恶且不合法啊!在房价如此高昂的南京,那些人可以享此特权?这不是在暗示人们;只要有一纸"判决",什么不按规矩章程办事啊,什么化公为私啊,房产案例 。均为小菜一碟,这条致"富"的捷径也太"神"了吧!还有,江苏高院的法官告诉我,再坚持下去,后果即是"杯具"。他们见得多了。真的是这样吗?我不相信! 我恳请尊敬的领导关注我的案子,为了惩恶扬善,为了公平正义,同时也为了警示世人。以儆效尤。万谢!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