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09年6月29日于B签订了从2010年7月1日交付使用权。签订合同后B交了五年的租金100万,我们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B于2010年3月1日前借300万给我,用于还贷款(因为贷款于2009年12月到期了)还贷后新的贷款贷出后再还给B300万,如果B不能借给我300万原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都不生效,300万是否发生,以借据为准。可是到了2010年3月B没有借给我300万,我也没有在2010年7月交房给她使用。就这样B在2010年的8月6日起诉了我,要求我赔偿B295万的损失,房屋质量。并把房子交给她使用,你知道陕西法定婚假多少天。并于同年8月23日查封了我的抵押房屋的全部面积308平方米。一审败,我上诉到二审现发回重审,补充协议已明确表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是以300万借款的实际发生为准。在B未能提供300万的借据及其它所举证尚不足以证明房东拒绝接收300万借款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租赁合同有效缺乏事实根据。如果B在合同的期限内借给房东300万,应尽力促进合同生效。如B不能在合同的期限内借给房东300万,看着房地产论文。一审法院应依法向B释明其可以变更诉讼请求现在我的问题是:最新劳动法解除合同。我想用现金反担保解除法院查封?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