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合伙须合意 工人工资应支付来源: 作者: 时间:2011/08/08 推荐合伙纠纷律师: 2008年3月,我随本村村民苏某、张某前往山西大同某建筑工地打工,苏某、张某合伙承接大同市的一些建筑工程,我给他们带班,当时约定带班期间每日工资为80元至100元。2008年6月,苏某和张某约定张某退出合伙组建的建筑队,并约定由苏某一人承担张某退伙前及退2008年3月,我随本村村民苏某、张某前往山西大同某建筑工地打工,苏某、张某合伙承接大同市的一些建筑工程,听听房地产。我给他们带班,当时约定带班期间每日工资为80元至100元。2008年6月,苏某和张某约定张某退出合伙组建的建筑队,并约定由苏某一人承担张某退伙前及退伙后的盈利和亏损。我继续在该建筑队带班工作直至2008年9月。我共在该建筑队干活175天,苏某仅向我支付了2300元,尚欠元工资没有支付。我多次向苏某要求支付工资,但苏某后来又说我和他是合伙关系,现在建筑队赔了,不应该向我支付工资。请问,我国法律关于合伙是如何规定的?我的工资能要回来吗? 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梁庆梅答: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第三十四条规定:“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第三十五条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要解决你的问题,关键是看你和苏某之间是合伙关系还是雇佣关系,如果是合伙关系,需要对该合伙进行清算,如有盈余,你可以要求分配,如有亏损,你还得承担合伙经营的债务;如果是雇佣关系,作为老板向员工支付工资是他的法定义务。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个人合伙必须要有合伙双方或者各方想要合伙的合意,书面的或者口头的都可以,双方要约定出资方式、出资数额、共同经营等。 从你的叙述来看,你和苏某从没有说过合伙做生意,你只是给苏某带班打工,只管干活不参与经营,显然你们不是合伙。苏某如果认为你们是合伙关系,须提交你们曾经约定合伙的证据,如果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法院认定你们存在合伙关系就比较困难。根据你所讲的事实,你们之间显然是雇佣关系,依据法律规定你的工资应该能要回来,法院查明事实后,会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分享到:
下一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