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具有中国特色、适应中国国情的律师社会责任评价体系,是创新律师行业管理和建设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的需要。中国律师应当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司法规律”、“传统文化”和“国际标准”四个文化渊源方面,建立自己的律师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和文化体系。 在英、美等发达国家,“律师的社会责任”的概念目前并无法定的表述方式。国内比较成熟的概念来自律师社会责任报告:“律师利用其独特知识构成、法律技能,从事律师职业行为并以推动法治、提高公众对律师的信任以及对于法治的信仰为指向的各种实践,或者虽以拓展业务或获取合法收益为目标,但客观上达到提高公众对律师的信任与对法治的信仰的行为。” 律师职业以法律为工具,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为目的,它的出现与发展是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它的文化内涵有其特殊性:首先,律师的工作必须忠于事实、忠于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以法律为武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以此校正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其次,法律曾经只是政治学的分支学科之一,法律职业是所有社会职业中除政治家之外与政治联系最紧密的职业,发达国家律师政治家的大量涌现正是律师参与社会管理的社会属性的体现;再次,自从18世纪英国现代律师制度设立以来,律师都要接受系统、正规的法律专业教育并形成和传承独特的文化。这种特殊性导致其社会责任的特殊性。律师与企业家不同,不能以追求利润为目的,它与生俱来就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宣传法治的社会责任。它与科学家不同,它与社会的联系更加紧密,它的社会责任更加直接。胡乔木称律师是“戴着荆棘的桂冠而来”,董必武称“律师应仗人间义”,都是律师承担社会责任的写照。 如同任何行业的社会责任问题都不是从来就有的,对于律师而言,房地产。只有当律师行业的社会影响扩大到一定程度时,才有可能和必要提出这样的问题。2011年3月,全国人大吴邦国委员长郑重宣布,我国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立。在这种历史背景下,探索和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律师社会责任体系,成为中国律师行业亟待解决的历史任务之一。根据我国律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基本定位和“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基本要求,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构建中国特色的律师社会责任评价体系: 一、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孙先生曾说:“世界潮流浩浩荡荡,顺之则昌逆之则亡”。我国选择走社会主义道路,是因为马克思主义符合中国人民翻身得解放的价值取向,它是我国人民争取民族解放、获得民主自由权利、建设公平正义社会的思想武器,这是一种历史的选择。律师作为中国民主与法治进程中必不可少的参与者,必须顺应这种历史潮流,并在这种历史的洪流中有所作为。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十七大报告中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是在发展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历史过程和社会结果。看看房屋产权 。要通过发展增加社会物质财富、不断改善人民生活,又要通过发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不断促进社会和谐。学会劳动合同协议书。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一贯主张,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所有这些都表明,民主自由、公平正义、人道和谐、开放进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这种核心价值观,不但是我们的治国方略,也应当成为中国律师承担社会责任的核心标准。 二、尊重司法规律。在当代中国建设民主与法治的进程中,以法律为职业工具的律师,都有一个在内心深处找寻并尊重司法规律的过程。胡锦涛总书记指出的:“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就是我们在总结中国当代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的经验,借鉴现代法治理论合理成份的基础上形成的当代中国的基本司法规律。“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是司法规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背景下的突出体现。建立律师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必须把握其法律职业的特殊背景,根据上述司法规律的要求制订评价标准。 三、发扬传统文化。在中华民族五千多年的发展历史中,“民之所欲,天必从之”(《国语?郑语》)的民本思想,“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论语?颜渊》)的人道主义精神,“兼相爱交相利”(《墨子?兼爱中》)的和谐价值观,都是我们宝贵的文化财富。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的精神血脉和力量传承。对于当代中国律师,过去的民族文化并不只是停留在历史资料当中,它还是我们今天的生存背景,我们今天的法律就是通过对数千年民族历史的总结而制定的,历史本应受到尊重。中华文化中特定的民族心理、道德风尚、伦理意识和价值观念精华,必然对当代中国律师社会责任体系的构建产生深刻影响。 四、借鉴社会责任国际标准。国际经济优先权委员会作为长期研究社会责任及环境保护的国际非政府权威组织,1997年该委员会成立了认可委员会,后更名为社会责任国标(简称SAI)。SAI咨询委员会根据国际劳工组织(ILO)公约、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及世界人权宣言的原则,以童工、强迫劳动、安全卫生、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歧视、惩罚性措施、工作时间、工资报酬及管理体系九个要素为架构制订了第一个可用于第三方认证的社会责任国际标准,标准草案最初名为SA2000,最终定名为SA8000社会责任国际标准,并在1997年10月公开发布。这是一个并不成熟的标准,它既不完全适合于当代中国,也不是针对律师行业所作。但是,作为第一个可用于第三方认证的社会责任国际标准,它的架构依然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构建具有中国特色、适应中国国情的律师社会责任评价体系,既是当前律师行业管理创新的需要,也是律师事业发展的需要,更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的需要。它既是一项无法回避的历史责任,又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2009年,国浩律师事务所发布了国内第一份律师事务所《年度社会责任报告》。2010年11月27日,北京市律师协会在第二届北京律师论坛上发布了《北京律师社会责任报告》。《报告》显示,有97.09%的律师愿意履行社会责任,76.87%的律师已经以各种形式履行了社会责任。这种以个别或地方形式出现的人对行业社会责任的自发观注,还有待于有关行政和行业管理部门结合中国当代社会特征和律师行业现状,以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加以引导和鼓励,使之扩展到全行业并形成一种自觉的行动。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