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基本证据必须包含商标权利人指认侵权的事实并且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没有起诉。而本案的事实是,张裕公司销售的产品一直以来是“张裕·卡斯特酒庄”酒,在法院最终判决“张裕·卡斯特酒庄”酒侵权的情况下,张裕公司才于2010年将“张裕”和“卡斯特酒庄”之间的“·”去掉,并重新包装上市。听听房地产。领结婚证手续。本案诉讼证据当中,没有销售“张裕卡斯特酒庄”酒的事实,涉外房地产 。而只有张裕公司制作的一张酒标图片。“卡斯特”商标的所有权人李道之也没有指认张裕公司销售“张裕卡斯特酒庄”酒侵权。本案有的证据只是2005年和2009年李道之委托律师发函,指认“张裕·卡斯特酒庄”酒侵权。权利人指认的是“张裕·卡斯特酒庄”酒侵权,新工伤保险条例。而并非指认的张裕公司生产、销售“张裕卡斯特酒庄”酒侵权。张裕公司在没有证据证明“卡斯特”商标权利人指认其侵权的情况下,起诉确认其使用“张裕卡斯特酒庄”不侵权,明显不符合确认不侵权之诉的起诉条件。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