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来源: 作者: 时间:2012/03/20 推荐工程建筑律师: 原告中国企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建设工程公司 被告国土部机关服务局、被告中国对外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及被告中国对外总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一) 首部 1、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31号 2、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3、诉讼原告中国××企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公司 被告国土××部机关服务局、被告中国对外××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及被告中国对外××总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一) 首部 1、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31号 2、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中国××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7024号××大厦14—15层。 法定代表人李某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山,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路。 法定代表人阮某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某杰,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唐某华,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国土××部机关服务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四××大街。 法定代表人袁某辉,该局局长。 被告(反诉原告)中国对外××总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保安路××西1号一单元5层西。 负责人张某公,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某民,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对外××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X路9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楚,该公司法律顾问。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审判长庄啸 审判员李敏通 代理审判员徐海玉 二审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审判长李晓萍 审判员李伟民 代理审判员李祖坤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二审审结时间:二00七年八月二日 (二) 一审情况 1、一审诉辩主张: 原告诉称,2000年3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大厦续建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开发的位于福田区振兴路的××大厦(现名“阁××苑”),工程固定总造价为元,合同还对工期、设计变更、合同价款调整、竣工验收以及保修期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涉案工程于2002年7月3日经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大厦由各被告合作开发,各被告之间属于合作建房关系,属法人型合伙,各被告应就涉案工程对原告所欠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为此,原告于2004年11月25日特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地X公司支付工程欠款元;2、被告××公司支付自2004年10月1日起至所欠工程款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的利息(暂计至2004年11月15日为元);3、被告××公司支付自2004年10月1日起至所欠工程款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的违约金(暂计至2004年11月15日为元);4、其他三被告对被告××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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