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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房地产法案例

时间:2012-03-26 05:06来源:小_K 作者:刘震 中国法律网
一.宅基地申请

【案情】

2005年,胜利村农民朱某经批准,在本村修建了6间瓦房。此后,朱某因常年在外地经商,所建瓦房闲置,遂于2007年将房屋全部卖给同村村民工某。2008年春节,朱某回乡后,向本村村委会提出宅基地申请,想再建6间新房,村长表示同意。朱某即在原建房附近开始盖新房。春节过后,县政府派人检查村民宅基地使用情况时,认为朱某建房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对朱某处以罚款。

【问题】(1)朱某是否具备宅基地申请条件?(2)申请宅基地的程序是怎样的?

二.房屋的产权

【案情】

李某(女)、张某为夫妇,二人曾于2000年10月以10万元的价格购置本市一座二层楼房,后因嫌该房离其工作单位较远,决定将其卖掉,但一直未找到合适的买主。2001年2月初,张某赴外地出差,本市的陈某经人介绍,找到李某愿以10万元价格买下,李某不同意;后双方经协商签订合同,李某以11万元价格将该房出售。次日,陈某将5万元送来。李某遂将钥匙交给陈某,但因产权证被张某存放在单位,李某提出待丈夫出差回来,即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办完手续后陈某再付另6万元。同年7月初,张某从外地返回后得知该房价格已经上涨,遂找到陈某,要求再增加1万元价款才能去办理过户登记手续,陈某不同意。张某便在同年8月10日以12万元的价款,将该房卖给了王某,并于8月15日,与王某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王某找到陈某要求其搬走,陈某遂到法院提起诉讼,告张某、王某侵害其所有权,想知道房地产论文。并要求法院解除张某与王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而张某提出,其妻李某将该房卖给陈某时,他并不知道,也未得到其同意,因此该买卖行为是无效的。据查,陈某搬入房屋后还进行了装修。

【问题】

(1)你认为谁是本案房屋的所有人?为什么?

(2)你认为本案房屋买卖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3)你认为本案应该如何处理?其依据是什么?

三.土地出让的性质

【案情】

原告文登市海洋实业公司经市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在原办公地点兴建高层商用办公楼,并领取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该规划批准之后,原告考虑到单位职工的住房普遍很紧张,便研究决定将商业办公楼改成商品住宅楼。因资金不足,便与被告该市银河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建房协议,约定由原告出地,被告出资,合作建设2万平方米商品住宅楼。在施工过程中,因资金发生困难无法继续施工,被告遂提出终止合同,并要求原告返还已投入的资金,原告不同意,双方发生纠纷。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建合同。

【问题】原告将商用办公楼改成商品住宅楼的行为是否合法。

四.房屋买卖中的阴阳合同

【案情】

2004年5月,陈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以10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该公司开发的房屋一套。随后陈某准备将该期房转让(当时还未出台期房限转政策)。

2005年2月,孙某通过中介找到陈某,表示愿意购买该房屋。经双方协商,陈某同意以120万元的价格将其对上述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孙某。但在签约时,孙某提出,为逃避一部分国家税收,京十五条。希望做两份房地产买卖合同,一份签定虚假的房屋价格,在向有关部门进行登记和缴税时使用;另一份签定真实的房屋价格,用以确认双方商定的交易价格。

于是双方在同一天签订了两份合同:一份是《商品房预售合同权益转让书》,写明陈某转让预售房屋权益的价格是99.8万元;另一份是《房地产买卖合同》,确认价格为120万元,并写明此《买卖合同》仅是对《权益转让书》中约定价格的变更,而不作他用。

随后,孙某向陈某支付了99.8万元,陈某即配合孙某取得了该期房的所有权益。但在陈某要求孙某支付剩余的20.2万元时,孙某却推三阻四,最后干脆明确表示拒绝。最后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孙某支付了剩余的20.2万元房款。

【问题】请分析本案例?

五.房价上涨合同纠纷案例

【案情】

房产销售中,开发商为较早落实买家及资金来源,通过与购房者订立房屋认购书的做法比较普遍。然而,由于房价一路飙升,开发商开始"背信弃义",结果被房屋订购人告到了法院。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样一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涉案开发商被判向订房人朱女士退还意向金2万元,并赔偿祝女士预期利益损失5万元。

2002年2月,上海市民朱女士看中了徐汇区田林东路一处叫做"爱建园"的楼盘,遂与该楼盘开发商签订《内部预约购房意向单》一份。双方约定,朱女士支付意向金2万元,意向面积为二期豪宅区约350-400平方米(顶层),单价每平方米5000元。开发商收下意向金后向朱女士发放购房金卡,并承诺以此为凭享有购房优先权。

2003年4月,开发商取得爱建园小区预售许可证并对外销售,但未通知朱女士前来签约。朱女士得知后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房产商返还意向金2万元,并按当时该楼盘房价每平方1.1万元,赔偿差价损失21万元。

开发商同意返还2万元意向金,但辩称,意向单仅是朱女士有购房意愿的声明,对双方不产生必然的约束力,房屋的位置、面积等也未约定清楚,且二期楼盘中并无朱女士所要的房屋等,故不同意赔偿。

【问题】请分析本案例?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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