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购房流程
当前位置: 主页 > 民商 > 购房 > 购房流程 >

拆迁安置法律法律

时间:2012-03-26 07:57来源:元香 作者:晓叶 中国法律网

强制拆迁侵权

来源:百度百科 作者:平 原 时间:2012/03/22 推荐拆迁安置律师: 拆迁是城市改造中的必然举措,拆掉旧的,是为了建新的,按理说是一件好事,但是好事办不好,也就成了坏事。近几年,很多地方的拆迁已经陷入野蛮拆迁的怪圈,拆迁公司只考虑自己的任务,不考虑拆迁户的利益,于是很多捍卫自己权利的住户被扣上钉子户的大帽子

  拆迁是城市改造中的必然举措,拆掉旧的,是为了建新的,按理说是一件好事,但是好事办不好,也就成了坏事。近几年,很多地方的拆迁已经陷入野蛮拆迁的怪圈,拆迁公司只考虑自己的任务,不考虑拆迁户的利益,于是很多捍卫自己权利的住户被扣上“钉子户”的大帽子,似乎维权成了没有大局意识的违法行为。在拆迁过程中,先补偿后拆迁是起码准则,住户没有得到合理的补偿就强行拆迁,显然属于侵权行为。可悲的是,虽然《物权法》早已经出台,可是在野蛮拆迁面前又有多大的保护力度呢?晋剧团宿舍的住户面临的情况还不算太糟,至少有了回迁房,可是现在房子已经被拆了,听听房地产论文。与拆迁公司的补偿谈判还能公平吗?

  

  强制拆迁现场住户怎能放心?

  (文/吾 可)

  听了高副区长的话,不知这些房屋被人强拆的住户能不能真的放心?

  城区要改造,就得拆迁。旧的不拆,学习有哪些好的创业项目。怎能建起新的?所以,拆迁本身是一件好事。但是,在拆迁时,必须有一个前提,这就是,需要征得住户同意。否则,即使有一万个拆的理由,也不能强拆。因为,强拆是国家明令禁止的。

  如果在拆迁补偿的问题上没有和住户谈妥,即使政府确定的补偿标准再优惠,强拆就是对住户合法权益的侵害。遭到强拆,还能放心,这样的住户可能不会太多。一边在实施强拆,一边还让住户放心,这话的可信度又有多大呢?能实施强拆,难道就不能在回迁的问题上强加给住户其他不公平条件吗?所以说,住户能不能放心,不是听其言,而是要观其行。在补偿标准还没有谈妥的情况下,他们的房子已经没有了,还能拿什么保证让他们放心呢?

  政府更要守法

  (文/啸 天)

  谈到私有财产的保护,最经典的莫过于18世纪英国首相威廉·皮特的那句名言:“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这句话道出了一个基本常识,那就是公权力和私权力有明确的界限,必须恪守“井水不犯河水”的原则。然而,近年来,在城市改造过程中,强行拆迁事件屡见不鲜,房地产。在许多场合人们看到的是“风能进,雨能进,地产商的挖掘机更能进。”

  拆迁是好事,拆旧建新,我们的生活环境才会越来越好。可是,拆迁必须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而不能先拆后谈。如此强行拆除,是对老百姓合法权益的严重侵犯。要知道,《物权法》不只是给老百姓定的,政府更要遵守法律。政府部门只有成为守法楷模,才能取信于民,才能实现依法治国。

  协商不成“胁商”?

  (文/朱慧松)

  好端端的家转眼间成为一片废墟,住户们面临“流离失所”的尴尬境地,会是何等心情就可想而知了。

  

  傅崇兰、石向阳、姚晓敏谈强制拆迁问题[1][2][3]对此,创业人物。有关方面称会和住户进一步协商。按道理说,既然是协商,就应是真诚沟通、坦诚交流,这样才会收到好的效果。可现在拆迁补偿标准还没谈妥,就先将人家的房子给拆了,这岂不是先上船后买票。在这种情况下,再进行所谓的协商又还有多少诚意可言,恐怕就只能是“胁商”了吧。住户们面对“木已成舟”的局面,不同意对方的要求又能如何?打个不恰当的比方,就如同案板上的肉,只能任人摆布了。

  希望有关方面能真正拿出诚意来,切实为住户解决实际问题。同时职能部门也要介入调查,看看这样的拆迁行为是否违规,若确有问题,必须对责任人严惩不贷,以避免日后再发生类似的事情。

  先拆后补霸道

  (文/瞿方业)

  依靠强势地位先强行拆除了人家的住房再谈补偿的做法,也太霸道了吧。难道政府发个通知就可以先强行拆除老百姓的房?如此天寒地冻,房子被拆除,让老百姓去哪里住?政府部门似乎并没有考虑这些。

  强行拆除他人房屋的行为,是侵害他人物权的行为,是滥用职权的行为,严重违反物权法。如果政府为了招商引资的目的,总是与民争利,这样的结果非常可怕。如此一来,公民的利益根本无法得到保障,任何人都可能成为强制拆迁的受害者。

  无论如何,强拆是侵害住户利益的行为,都应当受到法律制裁,对于滥用职权的官员,应当问责。对于政府主导的强拆行为,更应当警惕,如果政府都不能遵守相关法律而依法办事,必然侵害社会公平,侵害民众的利益。

  [编辑本段]

  解决方法

  荆楚网: 叫停强制拆迁,保护生命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明确规定: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既然如此,任何人要征收住户的房屋都必须得到住户的同意,实行公平交易,从住户的手中把房子买去,如此一来,建设方就拥有了房屋的产权,想怎么拆就怎么拆,压根儿就不存在强制拆迁的问题啦。现在的情形根本就不是这样,某些地方政府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在没有与住户达成拆迁协议的情况下,肆无忌惮地强行拆除住户的房屋,这是典型的侵犯私人财产,无疑就是违法犯罪行为,就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

  12月16日,国务院法制办邀请建言全国人大审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北大5名法学学者举行座谈会,研讨拆迁制度修改的有关问题。这表明《拆迁条列》即将得到修改,的确是个令人振奋的消息。不管《拆迁条列》如何修改,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必须做到“又好又快”,能够切实保证不再发生被拆迁户“自焚”的悲剧。

  新京报:强制拆迁,理应从“行政”转向“司法

  固然,在有些领域,行政部门为了公共利益,并不排除行政强制力的使用。但是,在涉及公民宪法权利的重大理由面前,是否还可以纵容这类行政强制力的使用或滥用?

  针对近段时间城市拆迁引发的大量社会矛盾,北大法学院姜明安、沈岿、王锡锌、钱明星和陈端洪五位学者,通过特快专递的形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建议书,建议立法机关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审查,撤销这一条例或由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向国务院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对《条例》进行修改。

分享到:
特别推荐
·
·
·
·
·
相关文章
·
·
·
·
·
无须注册,快速提问。律师免费为您解答法律问题!

温馨提示:由于无法获得联系方式等原因,本网使用的文字及图片的作品报酬未能及时支付,在此深表歉意,请作品相关权利人与中国法律网网取得联系。 上一篇:
下一篇: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