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用提高征地补偿标准最迫切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 时间:2012/03/12 推荐征地补偿律师: 一块土地,既可以种粮食,也可以种房子,而两种种法之间的巨大收益差额,引得无数利益相关方各出奇招:强征农地、小产权房、地票买卖、指标置换、合资联建等等,不一而足。其中不乏有益的制度探索,但也不少是游走在法律的边缘。 如何厘清这些土地乱象,本报一块土地,既可以种粮食,也可以种房子,而两种“种法”之间的巨大收益差额,引得无数利益相关方各出奇招:强征农地、小产权房、地票买卖、指标置换、合资联建等等,不一而足。其中不乏有益的制度探索,但也不少是游走在法律的边缘。 如何厘清这些土地乱象,本报记者采访了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陈锡文。陈锡文就土地产权明晰、用途管制以及集体土地征收的几大原则——缩小征地范围、解决好土地征收中的补偿和安置问题、农村建设用地的盘活利用等——回应了目前在土地制度改革方面的一些焦点问题,廓清了一些误区。 用地必须服从用地管制 《21世纪》:目前关于农村土地制度的问题讨论得较多,首先是土地所有制问题,你看男方婚育证明格式。请问我国农村土地所有制有什么特点,如何落实土地所有权? 陈锡文:《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农村的土地基本属农民集体所有。 “集体”这个概念是非常复杂的,并且经过了长期的历史变迁。尽管如此,基本脉络还是可以厘清的。在人民公社体制下,我国明确了“三级所有,想知道 业主维权 。队为基础”的核算体制。改革以后,这一体制基本上稳定地沿袭来了下来,乡镇、村委会和村民小组,与原来的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基本对应,原有的土地权属关系并没有本质性改变。从目前的统计情况看,整个农村大约90%左右的土地是属于村民小组的。农民是很清楚的,不能随便调整。村民小组是农村土地主要的所有权单位,推进土地制度改革,很重要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就是土地所有权的确权、登记、颁证。全国大概有三四百万个所有权单位,这是一件非常艰巨繁重的工作,但必须得做。 《21世纪》:那么,明确所有权以后,是不是土地所有者就能决定土地该怎么使用了? 陈锡文:土地是一种稀缺资源,所以它的使用必须符合整个国家和民族的长远利益。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没有绝对的权利,必须服从用途管制,服从规划。 用途管制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通行制度。从美国、日本等国家的情况来看,不论是新大陆(12.20,0.07,0.58%)国家还是传统国家,都对土地实行严格的用途管制,通过法律而不是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来决定土地的用途。《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市场是在用途管制下实现的,不同的土地只能在不同的土地市场中流转。不仅农业用地和非农业用地之间有着非常明显的界限,工业、商业、住宅、公益性用地等不同类型建设用地之间也不能随意转用。 实行用途管制,必须以规划为基础。因此,对比一下最新婚姻法。搞好规划,确保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是推进土地制度改革前提条件。当然,规划的制定必须符合科学原则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这方面我们也有很多工作要做。 提高征地补偿标准最迫切 《21世纪》:今年总理提出本届政府要出台相应法规推进集体土地征收制度,在这方面,应该把握哪些原则? 陈锡文: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要求:按照保障农民权益、控制征地规模的原则,改革征地制度,完善征地程序,并明确了征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提高补偿标准、落实安置政策。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推进征地制度改革上进了一步,剔除在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非公益性项目,如果符合规划且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那这个土地就可以不转变所有权属性,就是国家可以不征收,让农民以集体的土地参与项目的开发和经营。这句话落实到位大概涉及到15%的建设用地,这是当前征地制度改革非常重要的突破口。但是这件事推行的最大阻力恐怕来源于地方政府,因为如此一来,地方的土地财政就会明显减少了。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最为迫切的是需要提高征地补偿标准。虽然现在有些地方按原用途补偿的标准已经提高到超过30倍了,但给农民的补偿不是按照市场价值的标准,而是按原用途补偿。它有其合理之处,因为在征地之前土地的用途本来就是农用地,但矛盾之处在于,征地之后土地用途发生改变,农民有没有权利分享增加的收益? 集体土地征用的另一个突出问题是法律上没有一个房屋拆迁补偿的说法,而将之归为“地上附着物”,但“地上附着物”与房屋不是一个概念。所以征地补偿的时候必须考虑这个因素,要合理补偿农民的房屋损失,改善他们的住房条件。 除房屋之外,农村的其他建设用地上的设施也不能用一个笼统的“附着物”概括。农民为建设现代农业,在土地平整,土地改良,水利设施上也投入了不少资金和人力物力。一些现代设施农业、规模化养殖前期投入巨大,结果刚投入不久地就被征用了。农民投入是长期的,但目前的补偿标准里没有考虑这个因素。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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