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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拆迁户写给市委书记的求助信

时间:2012-03-30 00:13来源:风竹 作者:快乐公主 中国法律网
红云街道办、岗头社区居委会侵害我的合法权益

我是五华区红云办事处岗头社区三组村民彭坤华,从没有批过宅基地,也没有住房。于2005年8月向本村二组李树平购买了占地86平方砖混3层住房,有《购房协议书》和《收条》。《购房协议书》中注明:款项一次性付清后,该房屋的一切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均属乙方彭坤华所有,该房屋在办理产权证手续时,甲方李树平应当协助,直接将该房屋的产权证办理给乙方彭坤华。我在购得此房后对此房进行了翻新改建和装修并使用至今。2008年2月,因我需办理房屋产权证,从岗头村三组和岗头社区居委会开了二级证明,二级证明一直保留,2009年4月,我又到社区三组出据证明确认了买卖关系证明。2011年7月。岗头村进行城中村改造,我本人支持城中村改造的政府行为。我去办理相关手续时。社区告知不能办理,并且,李树平认为房屋卖便宜了向我索要18万元的无理要求,经过社区调解无效。无奈,我用2008年从社区居委会开具的二级证明办理了拆迁补偿协议。拆迁公司在完善手续过程时,因李树平的亲属在社区工作,社区居委会不认可2008年2月由社区居委会开给我的二级证明。而且红云街道办事处2011年8月2日《岗头村改造工作中的疑难问题解答》第14条"有房屋的买卖关系的要认房屋的原产权人。婚育证明怎么开。答:视为有纠纷房产,待纠纷解决后,方可办理。"红云街道办事处错误的认为所有房屋买卖都是"有纠纷房产"即本集体村民之间不能够房屋买卖,这明显违背了国家法律规定的本集体村民之间能够房屋买卖的规定,导致我合法的买卖合同不能履行,拆迁补偿协议无法签署完善。

我认为:我的房屋虽然是有买卖关系,我和李树平同属于岗头社区居委会村民,我们的房屋买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村民的房屋可以在本集体村民之间买卖,其宅基地使用权随房屋转移到购房村民名下。为了保护房屋买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房产税 。订立了买卖合同《购房协议书》并于2005年8月按照约定覆行了自己的义务,付清了购房款办理了房屋交接,此《购房协议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覆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恳请领导给予解决1、纠正五华区红云街道办事处的错误认识"有房屋的买卖关系的要认房屋的原产权人。答:视为有纠纷房产,待纠纷解决后,方可办理。"街道办文件与国家法律冲突应该遵照国家法律执行;2、李树平不履行合同《购房协议书》规定的义务,并通过其亲属在居委会工作的权力阻挠我办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3、社区居委会和红云街道办事处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严重的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导致我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四个月无法签署完善,已经过了拆迁的第一时段,由于行政工作失误对我造成了直接的和间接的经济损失(由于我已经签定了拆迁协议,租户已经大部分搬走,拆迁款却未拿到);4、我至今未接到过五华区红云街道办事处的任何通知和电话,五华区红云街道办事处更未对我和李树平组织过调解,请领导核实五华区红云街道办事处不负责任的回复。

信访人:彭坤华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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