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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上的消费者义务

时间:2012-04-01 08:26来源:祭念 作者:沈阳秋苞米 中国法律网

  我国的《保护法》贯彻了对消费者进行倾斜性保护的原则,其对消费者权益和经营者义务的规定是社会利益本位原则的体现。但是,消费者作为社会主体必须承担社会责任,进行理性消费。消费者依据法律和诚实信用原则实施理性消费行为是消费者主权与社会整体利益的平衡协调的需要,是达到消费者利益与经营者利益、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平衡协调的需要。

  一、消费者非理性消费行为的表现

  非理性消费行为是指消费者基于生活消费需要而直接或者间接地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在主观上或者客观上缺乏合理性的依据,并因此产生消极的社会影响的行为。

  1.形式合法但实质上不合理的消费行为。形式合法但实质上不合理的消费行为,是指消费行为在形式上与既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不相违背,能够在形式意义上满足消费者对于特定利益诉求的合理性要求。如炫耀性消费、浪费性消费、超前消费等。炫耀性消费是通过消耗时间金钱来炫示财富,以期获得与自己的财富相当的社会评价。这种行为存在于有闲群体中,也存在于中低收人群体中。如纯粹满足占有欲的消费、攀比性消费、奢侈品消费等。浪费性消费实际上是过度消费,超出消费者自身正当的生活需要消费。如,购买过度包装的商品、婚宴丧事讲排场、应酬消费、受误导的消费等。这种行为忽视了商品和服务的实用性 功能性,造成对资源环境的不必要消耗,破坏了人与自然环境的和谐发展。超前消费指消费行为的增长幅度超过了资源、环境、社会提供能力和消费者消费能力的可持续满足幅度。

  如,信用贷款能够满足消费者即期较大的消费自由,但是以消费者丧失未来的自由作为代价的;而且将导致稀缺资源配置的扭曲,从而阻碍社会整体利益的发展。

  这类消费行为虽然形式合法,但其行为可能构成对健康和谐的消费秩序的直接间接的损害,妨碍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稳健发展,不利于促进资源环境可持续性目标。

  2.形式上不违法但实质违法的消费行为。从“法无禁止不为过”的角度看,形式上不违法但实质违法的消费行为是现有强行性法律不禁止但是与公序良俗、诚实信用、社会整体利益是相抵触的。如,一度存在的女体盛宴、男女同浴等恶俗低俗的消费现象,带宠物进出公共消费场所,享用不安全的、珍稀的野生动物,购买假冒伪劣产品等。

  这些消费行为表面上不违反法律,但是联系社会的良性发展而言,这种逆人类文明的消费现象是不可接受的。

  3.违法性消费行为。违法性消费行为指消费者基于过错实施的违反现有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消费行为。经济法作为国家调节经济之法,为促进社会经济的协调、稳定和发展,从公共消费安全法、环境保护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广告法等法律对消费者作为社会的人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和义务作了比较广泛的规定。而这类行为是消费者为了实现自己狭隘的利益偏好,置他人权益和社会整体利益于不顾,违反现有法律关于保护资源环境、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危害社会整体利益协调、稳定和发展。

  如,破坏性公害性消费、非理性非法维权等。破坏性公害性消费是指为了满足不合理利益期待而违法消费,危害健康和谐的消费秩序,损害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稳健发展、破坏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的行为。

  二、非理性消费行为的社会成因分析

  1.非理性的消费观念的侵蚀。消费主义是一种把对数量、种类日益增长的物品和服务的消费视为至高无上的生活目的的价值观念或文化态度。如今,消费主义日益得到普遍认可和推崇,中国也正深刻地被卷人世界性的消费主义浪潮中。勤俭节约本是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但传统消费观念中封建腐朽的思想残余还滞留于今,封建迷信等消费陋习的一定抬头就是明证,而传统的价值观念和消费方式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得到根本转变。此外,市场价值观的负面影响、不健康的市场价值观念渗透到对个人价值的衡量,消费者依其能对市场提供什么以及能消费得起什么而被赋予价值。于是有些人通过非理性消费行为来“实现自我”,进行导致对消费者个体的消费不可持续的危害,甚至个人破产,进而损害到社会整体利益的协调稳定发展。

  如,美国最近由于次级贷款抵押危机导致的经济影响就是一个典型的个案。

  2.市场调节机制本身的负面效应。市场调节机制担负着三重经济功能:

  提供充足的消费品;通过广告媒体以及其他促销手段刺激人们的购买欲和消费欲;借助前两者塑造消费者。这就必然导致消费者沦为“需要”或“物”的奴隶,陷入“拼命工作、拼命消费”的怪圈中,人本身的主体价值却忽略了。另外,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完善,社会财富的分配中出现了严峻的分配分化,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巨额财富被小部分人所占有。贫富悬殊致使少数富人能够享受大多数人难以享受到的高水准的物质消费、精神消费和闲暇消费。其问一些缺乏社会责任的人肆意进行一些不健康、甚至腐朽颓败的消费。这种消费不仅败坏社会风气,而且在中等收入者心中产生一种不平衡的攀比心理,造成了不好的社会影响。

  3.追求享乐的公款消费行为产生的消极示范作用。在国家主导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仍然非常强劲的我国社会生活中,党政干部的生活作风具有强烈的示范作用。当前由于我国还处于社会体制转型阶段,各种权力运行机制还不健全,各级党政机关的公款消费行为还有待进一步的规范。在种社会环境下,党政机关公职人员的公款消费行为名目繁多,费用惊人,已引起广大群众的强烈不满,贪图享乐的公款消费也极大地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而且在社会中树起了追求享乐的“标杆”。

  4.消费者法律法规和消费者政策的片面性缺陷。作为市场转型国家,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还处于初创时期,现行法律和消费者政策及执法司法机制还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和不足,难以及时回应非理性消费行为与社会整体利益协调发展的制度调节需要。

  如,消费者维权机制还不能够及时回应社会利益的调节需要,加上消费者法律观念还不成熟,导致一些不当现象的出现,这不仅不能有效地解决消费者权益纠纷,甚至会导致矛盾激化。如,前些年发生的“牛车拉宝马游街事件”以及恒升诉王洪等网上商业诽谤侵权案就是这方面的典型案例。

  三、消费者承担经济法上的的必要性

  1.完善消费者义务是保护有限的资源环境的需要。资源环境问题的出现与消费活动之间存在密切关系。如汽车大量消耗着石油并排放大量废气污染大气。过量消费、一次性消费更是加速了资源短缺和浪费,任意丢弃或不适当处理的垃圾都会污染环境,这将会制约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完善消费者义务是抑制非理性消费的需要。非理性消费会影响到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从而引起诸多社会责任问题,如侵权问题。有的消费者超出产品允许的使用范围或违背社会伦理规范,造成对他人权益的侵犯。

  如,随意偷拍偷录、不经本人允许随意地在互联网上发布他人信息等即是在技术产品消费中侵犯他人权益的典型例子。还有公正问题。有的消费者在满足自己利益的时候却损害着他人利益。如有的消费者贪图便宜购买假冒伪劣产品,不仅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还造成经营者竞争的不公平,为不道德商品和服务提供了市场空间。

  3.完善消费者义务是建立节约型社会的内在要求。在资源环境问题日益尖锐化的今天,我们在积极推进着资源节约型社会、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这是我们的社会健康有序发展的迫切要求。因此,我们必须促进良性的消费生产、消费文化、消费行为的健康发展,要促使消费活动朝着对资源环境和社会的消极影响最小、使用价值最大的方向发展。而且,推进消费行为向着生态化、人性化和科学化方向发展,反映着当代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基本趋势。如消费者倾向于选择环保型产品,就会引导生产者更多地关心环保、开发和采用环保技术与工艺。因此,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既要符合自身的合理性需要,又要符合国家、社会以至人类的根本利益和要求,以负责的消费态度和行为推进人类技术的健康发展。

  4.完善消费者义务是维护社会公德、树立善良风俗的需要。消费者作为社会的人,其消费行为必须遵守社会公德,不危害善良风俗。这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基本道德要求。个体的消费行为应该符合现代社会良好的道德风尚的最起码最基本的要求,应该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消费者拒绝不道德的产品和服务其实是出于应该承担社会责任的基本要求。因为消费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经营者经营行为的社会后果,决定着经营行为的发展方向,消费者用对社会负责任的态度来对待自己的消费活动,尽量避免对他人、社会以及自然环境造成不利后果。

  5.完善消费者义务是权利义务一致性原则的基本要求。权利与义务、责任是相伴相生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完善消费者应承担的社会义务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经济法社会本位不相矛盾。倾斜性规定消费者权益以及对应性地规定经营者义务的消费立法,目的在于通过公法性干预来平衡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权益。而规范消费者的非理性消费行为,完善消费者社会义务的目的在于平衡消费者个体利益的合理实现与社会整体利益健康发展之间的关系,是要树立消费者对于社会整体利益的义务。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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