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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继”是否为收养关系以《收养法》的设立为界限

时间:2012-04-01 18:03来源:塔格木木 作者:菊斋林钰人 中国法律网

  【关键词】过继 收养 继承 遗产

  半个世纪前,姜老太领养了丈夫弟弟邱易的儿子邱刚。供其上学,送其参军,含辛茹苦培养成人。不料,律师伪造授权委托书。2006年的一场车祸,夺去了邱刚的生命。看着房地产。养母、生母谁来继承邱刚的遗产,原本亲热的两家人闹上了法庭。的姜玲说,邱刚是自己的养子,按照法律规定,其应该继承全部遗产;的邱易夫妻则认为,虽然姜玲夫妻在抚养邱刚的岁月里做了许多,但只不过是两家合一子的意思,故邱刚的遗产应该各继承50%……诉至法院

  【争论要点】

  本案中遗产归谁不是争论要点,要点是要确认姜老太和邱刚之间能否成立收养关系,解决了这一问题,遗产的归属纠纷也就迎刃而解了。那么,未进行收养登记的领养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界网站点评】

  此案例中姜老太领养的是丈夫弟弟的儿子,在我国古代称为“过继”,现在广大农村地区仍然有此类习俗。邱刚的生父母认为的“两家合一子”,在古代称为“兼祧”,可视为过继的一种。房产买卖最新交强险保险条款。过继的意义是没有儿子的人家,往往从男方家族中过继一个男孩来传递烟火。因为过继体现了男女不平等的旧思想,故我国1992年颁布的《收养法》中并没有对其进行规定,更没有承认“两家共一子”的兼祧,而只承认收养这一种形式。所以,不论是没有血缘关系的收养还是古代意义上的过继,都要符合《收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收养登记、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等法定程序,并且不承认“两家共一子”的兼祧制度。

  我国《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第十六条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但我国《收养法》是1992年出台的,姜老太收养邱刚早在半个世纪之前,那时并没有要求收养须登记。故而,法院认为,虽然姜玲与邱刚之间并未办理收养的登记手续,但当时收养法尚未颁布,当时的法律、法规也未要求收养必须登记,且邱刚在出生后不久即将户口迁至姜玲夫妇处,从其履历表、派出所户籍摘录、本户人员情况表、居委证明记载显示,邱刚与姜玲夫妇间均是以父母儿子相称,日常居住生活也主要是在上海并由姜玲夫妇抚养照顾,况且在邱刚自书文章中,对姜玲也是以母亲相称,在邱易写给姜玲夫妇信函中也表达了将孩子给姜玲夫妇的意思表示。结合上述证据认定姜玲与邱刚间收养关系成立。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被继承人邱刚生前无配偶及婚生子女,而养父邱书又先于邱刚死亡,故第一顺序继承人仅为姜玲,邱刚的遗产应归姜玲继承所有。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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