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对《上海市零星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等三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作如下修改: 一、将《上海市零星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沪府发〔1999〕39号)第三十八条修改为: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行政处罚。 二、将《上海市闲置土地临时绿化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发〔2000〕39号)第十三条修改为: 对破坏临时绿地的违法行为,由市或者区、县绿化管理部门依据《上海市绿化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划、土地等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由规划、土地等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行政处罚。 三、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浦东新区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决定》(沪府发〔2006〕18号)第一条修改为: 浦东新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简称“浦东新区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浦东新区(浦东国际机场地区除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包括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权和行政检查权,下同)。 上述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三月十日 上海市零星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1999年10月25日沪府发〔1999〕39号文发布,根据2012年3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零星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等三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零星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词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零星建设工程,包括棚户简屋的修建、建制镇的个人住房建设、沿城市道路的房屋门面装修以及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 本办法所称棚户简屋的修建,是指低于二级旧里标准(不含二级旧里)的居住房屋的加层、升高、拆除重建以及改变主体承重结构的大修。 本办法所称建制镇的个人住房建设,是指建制镇的个人在原住房用地或者经规划调整的个人住房用地范围内,建造居住房屋。 本办法所称沿城市道路的房屋门面装修,是指沿城市道路两侧的房屋设置门窗、橱窗、招牌以及其他门面装修、装饰工程。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范围,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本办法中沿城市道路的房屋门面装修的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二)本办法中棚户简屋的修建的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以及浦东新区设立街道建制的地区; (三)本办法中建制镇的个人住房建设的规定,适用于本市建制镇镇政府所在地的规划区。 户外广告设施安装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零星建设工程一般规定) 零星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市规划、防火等要求。 零星建设工程应当在排水、通风、采光以及施工等方面处理好与相邻方的关系。 第五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本市零星建设工程的规划主管部门。 浦东新区以及其他区、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各自权限,负责所辖区域内零星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 本市房地、市政、市容、工商、公安、消防、园林、环境卫生、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棚户简屋的修建 第六条(棚户简屋地区改建)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棚户简屋地区改建的管理,制定本区、县棚户简屋地区改建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可以申请修建的情形以及居住人口的计算)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区、县的实际情况,规定可以申请修建棚户简屋的情形以及居住人口的计算方式,并公布执行。 第八条(禁止修建的情形) 除危险房屋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棚户简屋不得修建: (一)已列入地区改建计划的; (二)位于道路规划红线内,且已列入道路拓建计划的; (三)占用河道、高压供电走廊、绿地的; (四)压占地下管线或者依附防汛墙的; (五)修建或者建造后将加剧影响道路交通或者消防安全的; (六)位于按照规划建成的地区或者规划保留的旧区居住街坊、里弄、花园住宅、公寓等处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