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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问题请教。。

时间:2012-04-03 21:07来源:玉林证券投资 作者:谈笑间 中国法律网
我家和对方不属于同一生产队(也就是不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在90年代初农业税重的时候,对方把他家的地一共有5亩多给我家耕种,我家种了树木(经济作物)。当时双方没签订任何书面协议,对方只是口头承诺说不会收回,97年实行第二轮承包的时候对方也没要求收回,一直是我家在种,在交税。另外由于基层组织工作的失职,对于这块地双方都没有红本本。现在农业税免了,每亩还有百来块的补贴,对方就想收回土地,但是我家不同意,后来对方想我们交点“租金”,由于过高,我家也不接受。后来对方以他们生产队也就是集体的名义申请仲裁,仲裁是以协商调解为主,但仲裁委员们估计是收了对方的好处了老劝说我方作较多让步,现在调解协商还是未果,但仲裁委说了若是我方不让步,那只能由他们来裁决,裁决的结果就是半年或一年之内要求我方无条件要归还土地。这裁决从情理来看,显然我方吃亏,因为我家在那5亩地上种是全是经济作物。现在我想问: 1、这块5亩多的地的经营权是否能归我方所有?(虽然大家都没有红本本,但实际上20年来一直是我家在种,在交税,后来享受补贴的也是我家,对方生产队应该也是默许了我家的经营权了,我想相当于有个事实合同存在吧,而且从第二轮承包开始这事实合同发生的主体应该是我家和对方生产队) 2.仲裁委的裁决结果合不合法?若不合,我方想上诉,看着婚育证明怎么写。按现状来看,法院会不会受理?胜诉的可能大不大? 3.大家对我方有没有什么好的意见或建议? 非常感谢您的帮助!!
明白了,修改回答: 1、你所在地动作够快,已经成立了土地仲裁委员会? 2、“这块5亩多的地的经营权是否能归我方所有?(虽然大家都没有红本本,但实际上20年来一直是我家在种,在交税,后来享受补贴的也是我家,对方生产队应该也是默许了我家的经营权了,我想相当于有个事实合同存在吧,而且从第二轮承包开始这事实合同发生的主体应该是我家和对方生产队)”: (1)你是个人,不是一方集体组织,因此虽然你耕种了20年,也很难因此取得经营权:你的使用权性质,属于对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租给你的转租使用权,转租权是否能成立,要看转租合同约定的期限。 (2)土地问题上,不存在对方生产队“默许”的说法:你是从对方生产队成员手里转租的土地,你的使用权限就应以你和对方承包此地的成员之间的转租合同为准。 (3)如果第二轮承包后:你和对方生产队实际签订的承包合同,才能算是发生的应该是你和对方生产队,没有和对方生产队签合同的,你仍然属于从对方成员手中转租土地。 3、“仲裁委的裁决结果合不合法?若不合,我方想上诉,按现状来看,法院会不会受理?胜诉的可能大不大?”: (1)基本合法:你这土地是从对方手时转租的,而因为你们没有书面的租赁合同,按《合同法》的规定,应是不定期租赁,对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只是应给你合理的时间腾地,仲裁委裁决给你半年或一年然后要求你方归还土地,没有违法之处。 (2)但是,你可以提出抗辨的是:一是对方的仲裁时效,已经远远超过2年;二是在程序上,三个仲裁员中的首席仲裁员应当由你和对方共同选定,另外两名仲裁员应由你和对方各自选定,如果仲裁员的选定不符合规定,你可以主张仲裁员组成违法、裁决结果无效。 (3)法院应当受理,但胜诉的可能性不大。如果起诉,请注意应在接到仲裁裁决书后30日内到法院起诉,超过此期限,裁决生效。 附:相关依据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十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第二十七条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其他二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各自选定;当事人不能选定的,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一名仲裁员仲裁。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将仲裁庭组成情况通知当事人。” (3)第四十八条:“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4、“大家对我方有没有什么好的意见或建议?”: (1)和对方协商解决,再次协商租金问题。 (2)对仲裁过程提出异议,接到裁决后可以及时到法院起诉,尽量拖延时间到你的作物能成熟。 5、“其实我是在想:1.若经营权能归我家所有,那仲裁的裁决肯定是不合法,那我家毫无疑问将提起上诉。2.若经营权虽不归我家所有,但仲裁的裁决也不合法,那我们若上诉还有胜诉的可能。3.若经营权也不归我家所有,仲裁的裁决也合法合理,那我们也没必要上诉了,我们就要考虑在协商调解时作尽可能的让步了”: (1)如果你当初与对方写下了转租合同,在转租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你肯定有经营权; (2)但在没有书面合同、只是不定期租赁的情况下,想争取“长期的经营权”不太可能。事实合同的说法,在合同法中认定事实租赁关系,但属于不定期租赁,双方都可以在通知对方、并给对方合理期限后解除合同的。 (3)建议在调解时让步吧,很遗憾。 6、“其实我想争取是第二轮承包30年内的经营权,虽然我家不是那个生产队的,在最初分配土地时没权利获得经营权,但我们家这情况不知道是不是可以说成对方已在第二轮承包后把30年的经营权转让给我家并直至30年结束?或者是说成二轮承包时获得了对方生产队的允许,现在30年的经营权归我家所有? ”:不可能。但如果你能和对方生产队协商,以四荒地承包的方式,可以承包给外村人,现在和对方生产队写下承包合同就可以,但估计对方生产队现在和你签承包合同,承包金也不会少的,可能还不如你和对方协商让步更合算些。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想问下你的经济作物还有多长时间成熟,如果1-2年或者更长时间的话,那么建议你去法院。至于起诉状什么的就去找律师写吧。 去法院有2个好处:1.处理周期长,毕竟土地你在耕种,时间拖的越长越方便你行事 2.你可以随时提供各方面证据,法院就重新开庭了,这样至少时间向后推个3-2年的。
1.国土资源部关于农村土地确权规定中有一条是:农村一集体组织公开使用另一集体组织土地20年以上,另一集体组织未提过异议的,那土地可以视为使用土地的集体所有。但,该条是关于所有权的规定,不适用于经营权。所以,不管你使用这块土地多长时间,你都不可能取得该块土地的永久经营权。 2.因为你和对方存在事实上的土地经营权转让合同或承包合同,关于该等事实合同,因没有明确的终止日期,所以,任何一方均有权随时提出终止合同,但应给予对方合理的退出时间,即要提前通知。仲裁委从这一点出发,根据你经济作物生长情况,裁决你方半年或一年退还土地,是合理合法的,你起诉到法院,法院当然会受理,但胜诉机会不大。 3.和对方协商,等你方收完土地上的作物再归还土地是最好的处理方法。
1、农村土地只存在使用权。很显然,这块地的使用权属于对方,你是从对方那里“租用”到的。因为假如没有对方,97年村里也不会把土地承包给你,只有可能租给你。即使对方和你签协议,他也只是把使用权给你,97年假如对方放弃第2轮承包,那么土地使用权自动就成了村里的,而不是你的,因为你不是集体里的社员。你不管和对方还是村里都是租种关系。 2、裁决没有合法不合法,只要裁决都是合法的。只有你服从不服从,不服从15日内可以上诉,法院会受理,你几乎没有胜诉。但是要注意,说的是裁决书不是调解书,如果是调解书是不能上诉的,只能找证据撤销执行。 3、你的关系是租赁土地,建议你和集体签订租用合同,因为你们都没有红本,土地应该属于集体了。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你使用的土地是什么性质的,耕地、草地、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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