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准备建房子,但是由于某些原因,需要买隔壁亲戚家一间房(不是一整套)。她的房子是一个房产证,其本人在外地,在这种情况下,我需要怎样才能买下她的一间房?
补充:她本人同意卖房,对比一下cctv推荐创业项目。但比较麻烦;据她本人说只卖那一间房也需要重新更改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而且更改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的费用也比较高。
对此,我想请教一下,在她本人同意卖那一间房的前提下,我需要怎么做才合适?? 要你亲戚拿着房产证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去做分割,分割好后才好买卖。 需要她本人回来,拿产权证去房管所,提出房屋变更申请。房屋变更为两套后你才能买。总之一套手续走下来比较麻烦。 房产证都是要本人来交易,这里你要看一下房产买卖的风险哦~也可以到万家物业网站上查询一些关于房产的信息!~ 第一、政策因素。 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此类房屋产权虽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一定期限内不能上市交易。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对于创业故事。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第二、价格因素。 目前拆迁安置房的买卖大多是在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但房子尚未交付的情况下转让买卖的。由于从订立安置协议到房屋交付,中间间隔时间长、变化大,特别是价格不断上涨,到交房时的价格可能相差近千元,拆迁户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损失,因此拒绝交房,要求涨价,最终导致双方的矛盾加剧,引起诉讼。 第三、人的因素。 “共有人”是拆迁安置房买卖风险的最大制造者。他们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责任追求己方利益,或为合同的履行设置障碍。共有人会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4项“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及第6项“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为由,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对此笔者认为,根据人大常委会对《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共有财产的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其行为应该视为无效,但该意见同时规定,如果第三人善意取得财产,其取得财产的行为应该受到保护。而由此给其他共有人造成的损失,应该由擅自处置财产的共有人进行赔偿。《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禁止转让尚未确权发证的房地产,其立法目的就是为制止来源不明、权属不清的房地产转让。而当事人之间的拆迁房买卖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就来源明确、权属清楚,拆迁户主张合同无效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为保护交易安全,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卖房人应当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送你四个字!“别折腾了”!麻烦的狠!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