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在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的情况下,违约损害赔偿的前提是违约方是否有过错,有过错承担赔偿责任,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且有过错亦要根据过错程度划分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在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违约损害赔偿的前提则是是否有违约行为,有违约行为则承担赔偿责任,无违约行为则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以无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情况下,不存在依过错划分责任分担损失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求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此条规定了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条件是存在违约行为,无需考量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因此,《合同法》确立了违约责任的归责任原则为无过错责任。故本案依过错程度分担损失,立论依据显然错位。房产合同纠纷 。2、关于违约损害赔偿应否根据原因力分配赔偿损失份额。无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不存在分担损失的情形,那么在违约并非造成损失的唯一原因,而是由多种原因造成同一损害后果(多因一果)的情况下,可否根据原因力大小分配赔偿损失份额呢?笔者认为:多因一果的情况下,根据造成同一损害后果的各原因力的大小分担损失相对公平。一概由违约方承担全部损失赔偿责任显然有失公允,尤其在以下几种情形,应根据原因力大小分配赔偿损失份额。其一,损失与违约行为并非必然因果关系的情形。必然因果关系是指存在违约行为,可能造成一定损失;无违约行为,则必然不存在相应损失。其二,合同相对人的不当行为亦是造成损失的原因之一的情形。此情形与“与有过失”的原则理论基础相通,如果损失是由违约行为及合同相对人的不当行为共同所致,由违约方承担全部损失赔偿责任显属不公。其三,权利人同时要求“多因”的各行为人同时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此种情况也许并非是违约之诉,但权利人诉请违约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则必然不能撇开双方签订的合同,即便如此,各“多因”中的行为人显然应对自已的不当行为承担责任。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