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去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发出通知,要求各地认真总结审判经验,将适用婚姻法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及相关建议反馈给我院。在整理、归纳各地书面意见并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后,我们草拟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初稿,并在多次讨论、反复征求意见基础上,不断地对解释稿进行修改。其间,先后到黑龙江、吉林、广东、安徽、浙江、四川等地召开座谈会,听取各级法院的意见。房地产。在今年召开的全国高院院长会议上,《解释(二)》的征求意见稿作为会议材料,征求各高院领导的意见。产权登记。同时,我们还召开了有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政部、全国妇联、解放军总政治部、解放军军事法院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座谈会,广泛征求其对《解释(二)》的意见。为慎重起见,就涉及军人离婚及财产归属及分割问题,还专门与军方、妇联进行了个别协调。由于社会各界对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关注程度较高,为更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我们决定将征求意见稿在中国法院网和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不久前,我们还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了部分婚姻法、民事诉讼法、公司法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对司法解释稿进行讨论修改。形成送审稿后,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