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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对方拒绝不出庭

时间:2012-04-22 08:36来源:瑶瑶 作者:295961126冰儿 中国法律网

中,被告可以不到庭参加诉讼



   民诉法第130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



   在案件的实践中,由于只有原告一方当事人参加诉讼,极有可能损害被告的婚姻权利,给审判工作带来被动和严重的不良影响,其弊端主要表现有:有的原告明知被告的下落但为了达到其个人目的而故意不提供被告下落;法院对被告是否下落不明缺乏有效的实质性的审查;离婚案件的实质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无法查清,被告一旦出现常常对判决结果持有异议等等。为解决这一矛盾,审判实践可以采取下列措施避免:



   1、同时适用两种公告方式。1992年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8条规定:“公告,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审判实践中,对公告离婚的案件在公告送达时,可采取在报纸上刊登送达公告的同时,在原告及被告直系亲属的居住地及居住地的居委会、村委会等公众聚集地的公告栏张贴公告。如被告的确下落不明,则缺席判决不会出现不良后果;如是原告隐瞒真实情况,则被告的直系亲属及相关的亲朋好友会设法通知被告;如是双方人为制造一方下落不明的假象,则原被告居住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其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有关情况,可避免当事人借假离婚规避法律。



   2、明确下落不明的证明标准。你知道投资少见效快的项目。在审理公告离婚案件时,可要求原告提交原被告及其直系亲属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出具的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明材料,结合原告的陈述,综合认定被告是否下落不明。



  3、慎重分割共同财产。在当前审判实践中,公告离婚的案件,在处理时普遍存在两种做法:一种是按照共同财产处理,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判给被告,并交由原告保管。一种是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判给被告,但属于被告的财产折抵子女的抚育费归原告所有。这两种做法均存在弊端,前者保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没有考虑若被告不再出现的情况,不利于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后者保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没有考虑将来被告出现的情况,损害了被告的合法权益。因此,法院因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在处理财产时,应该判决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给原告,一半给被告,被告的一半财产交由原告保管,子女的抚育费可按照被告应承担的抚育费数额用被告的部分财产折抵。



   对于一方(主要是被告)确实失踪且符合条件的,法院可建议原告依宣告死亡制度申请宣告其死亡,以此解决当事人的离婚问题;对被告确属失踪的,应先依法申请宣告被告失踪(被告已被的除外),然后再提起;已进行过调解的离婚案件,看着创业人物。后被告或被人失踪的,可以依法进行;被告或被人、被人逃避诉讼的,应敦促原告等当事人查找,知其下落后法院可依法采取强制其到庭接受调解或庭审;对于其他情形,无法采取以上措施的,应依法中止诉讼,待找到失踪人或下落不明者后再予以恢复。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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