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购房人)与被告(房地产商)因买卖《储藏室》而涉诉。诉讼被告申请办理出《储藏室》的大。 04年上海市宝山法院认为“涉诉《储藏室》有独立的大产权证,就是独立的,不是商品房的附屋了”。判决“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涉诉储藏室的手续”。 05年原告申请。宝山法院执行庭给原告的《执行通知书》称:已发给上海市xxx房屋交易中心《协助执行(办理涉诉《储藏室》的(小产证)的)通知书》。本案本院以完毕论处。 原告持等材料到上海市xxx房屋交易中心办理涉诉《储藏室》的产权证(小产证)。房地产论文。上海市xxx房屋交易中心称:涉诉《储藏室》是商品房的附屋,不能办理独立的小产证。 原告以不能办理“涉诉《储藏室》小产权证, 向上海市宝山法院《申请》。上海市xx法院再审认为:“涉诉《储藏室》不是商品房的附屋,可以办理小产证”。 法律保护有产证的房屋,至今,原告手里虽持有涉诉房屋权利的法院判决,确遭受房地局不履行法院的《协助》,原告的物权随时都遭受不法侵害。咋办? 请求帮原告、帮法院办理出涉诉《储藏室》的小产权证!盼!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