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的亮点来源:中国法律网房地产法 作者: 时间:2012/02/23 推荐房地产律师: 2月22日,郑州市政府召开了《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就车库等公用配套设施所有权归属等问题进行了阐述。该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背景 郑州市区累计登记房屋面积万平方米 2月22日,郑州市政府就《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召开了新闻发布2月22日,郑州市政府召开了《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就车库等公用配套设施所有权归属等问题进行了阐述。该“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背景 郑州市区累计登记房屋面积万平方米 2月22日,郑州市政府就《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召开了新闻发布会。 郑州市房管局党委书记攀少楠介绍说,截至2011年底,郑州市市区累计登记房屋面积万平方米,发放房屋所有权证132万本,房屋他项权证60万本;县(市)、上街区累计登记房屋面积近6000万平方米,发放房屋所有权证42.5万本,房屋他项权证9.5万本。 近些年来,每年平均发放房屋所有权证12万本左右,房屋他项权证9万本左右。 随着市场经济和房地产业的飞速发展,房屋登记领域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新问题。如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会所、游泳馆等非住宅房屋登记,作为重要融资渠道的房屋抵押及最高额,以及在房屋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地役权登记等,事实上网上创业系统。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容易出现矛盾或纠纷。 此次出台的“条例”,是对2003年12月17日颁布实施的原条例废旧立新式的修订,也是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物权法》,解决房地产业发展过程当中产生的登记问题,适应社会和公众对房屋登记工作的实际需要。 亮点1 开发商不给办,业主可自己去房管局办 案例:2010年10月,一匿名网友反映说,自己在郑州北环路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上写的是“270日内”办理房产证,但现在约定时间早已过去,开发商依然以种种借口拖延不办房产证。房产证办不下来,就无法办理户口,这给其工作和生活带来了很多困难。 条款:“条例”第一章第7条第3款规定, 房屋租赁。已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办理转移登记,购房人能够提供已按合同规定履行应尽义务的有效证明的,可单方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郑州市房屋产权登记发证中心主任助理赵遂根:房地产开发商办理了初始登记后,如果购买人能证明自己已履行合同义务,付清房款,学习创业人物。且房地产开发商拒绝办理转移登记,可由购买人单独到房管局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亮点2 公用配套设施如计入公摊,所有权归全体业主 案例:2005年前后,新乡的许先生在当地买了套房子。吸引他买房的原因之一,就是开发商宣称的全市首推架空车库。 共4页: 上一页 1 分享到: 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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