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正文
非诉讼法律事务作者:王治水 时间:2012-01-29
该案件获得2010年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优秀案件三等奖 优秀案件申报材料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卷号2010年(非诉)字第46号 申报理由 保定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下称机关事务局)圆满完成与12家租赁商户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大大降低了补偿数额(要求赔偿379万元,实际补偿30.97万元),稳妥平和处理政府机关与商户的民事纠纷,保障了市政府工作的顺利进行。 案情简介 2010年9月5日,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接受机关事务局的委托,指派王治水、许国君、李巍三名律师为机关事务局与部分租赁商户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承办律师经调查了解到:1997年市政府机关职工集资兴建了政府大院东侧综合楼,1999年投入使用,出租给不同的商户,签订了2至3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现保定市人民政府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设立联合接访中心的指示,需占用上述综合楼的一部分,共涉及房屋建筑面积997.76平方米。故需提前与相关12家租赁户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限期一个月内完成。 各个商户以合同未到期、搬迁严重影响经营、造成巨大损失为由,股东协议范本。提出总额高达379万元的赔偿请求。 处理本案的难点在于:机关事务局在该项法律事务中既是政府行政机关,又是作为租赁合同出租方的民事主体具有内外双重身份。既要坚决执行上级机关指示,确保安全稳定,避免支付大量赔偿金、大量诉讼案件;又要尽快解除合同、腾退房屋,妥善处理与各承租商户之间的合同关系,按租赁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办案方案和经过 面临时间紧、要求高、棘手无策的情况下,学习经济适用房。向我所聘请律师,三位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实际情况,对整个案件进行全面了解,对机关事务局接到上级机关文件进行深层次的解读,尤其针对《房屋租赁合同》进行了详细的剖析,找出其中的突破口。制定了以谈判协商为主、诉讼为辅的解决方案: 一、向各商户说明提前解除合同、收回房屋的原因(政府征用); 二、说明机关事业局作为出租方也是受害者(面临房屋出租收入的减少),争取租赁商户的谅解; 三、抓住合同约定的免责条款(“出租、租赁的房屋,因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损失时,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做文章,说明政府征用房屋行为属于“不可抗拒的原因”,按合同约定出租方不承担责任; 四、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各租赁户合理的补偿。 承办律师协同机关事务局工作人员,按照既定方案,与各商户分别进行了商谈,引用[原]餐厅合伙经营协议书。经过六轮艰苦的谈判,取得了商户对政府工作的理解、配合,大大降低了商户要求赔偿的期望值,与全部12家商户达成了解除租赁合同协议。 处理结果 协助委托人与12家商户成功解除了《房屋租赁合同》(共补偿元),较好地避免了诉讼及不稳定事件的发生。保证了政府关于建立联合接访中心的工作需要,赢得了委托人对律师工作的称赞。 社会和经济效益 本案的顺利解决,既充分保障了商户的合法权益,又确保了政府机关的工作进程,充分体现了律师法律服务的价值。在协助政府机关依法行政、平稳和谐处理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承办律师:王治水、许国君、李巍 2011年1月13日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