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这里的公私财物实际上是指他人占有的公私财物。所谓他人,是指行为人以外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听说 房屋租赁。他人占有意味着他人对该财物可能没有所有权。对没有所有权的财物,他人基于占有、控制之事实,负有保管和归还财物的义务。如果在占有期间财物丢失或损毁,占有人依法应负赔偿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说,没有所有权的财物在他人占有、控制期间应当认为是他人即占有人的财物。这样理解基于以下理由:第一,刑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都有占有的含义。既然由国家或者集体占有之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大学生创业政策。那么由他人占有之财物以他人财物论,亦在情理、法理之中。第二,“以公共财产论”或“以他人财物论”是针对所有权人以外的人而言的,并未改变财物的权属,创业项目。意在强调占有人对该财物的保管责任。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刑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所以如此规定,正式考虑到如果这类财务被盗或者灭失,国家或集体负有赔偿的责任,最终财产受损失的仍是国家或集体。同理,他人占有、但非所有的财物被盗或者灭失,他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实际受损失的仍是占有人即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可见,行为人自己所有之物及行为人与他人共有之物,在他人占有期间的,也应视为他人的财物,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对此,有的国家刑法作了明确规定。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