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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常见问题解答

时间:2010-11-24 15:16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一、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

  是指在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为共同生活的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由此,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应把握三点:

  (一)、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从夫妻双方登记结婚之日起至婚姻关系终止之日的期间。它既包括结婚之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期间,也包括登记之后尚未同居期间,夫妻双方婚后分居期间,以及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人民法院准予离婚的调解或者判决尚未生效期间。

  (二)、既包括生活性债务,又包括经营性债务。所谓生活性债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因共同生活的需要而引起的债务,包括抚养子女、赡养老人、医疗疾病、建造房屋、购置家用物品等引起的债务。在夫妻双方分居期间,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缺少经济来源的一方,为了维持分居期间个人生活的必需而引起的债务,虽为一人单独所负,也应作为夫妻共同生活债务认定和处理。所谓经营性债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出于共同生活的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三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这一规定为正确认定经营性债务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在审判实践中,双方或一方为从事个体经营、承包经营的离婚案件中对其在经营期间的财产、债务等情况很难查清。经营的双方或一方,往往既有巨额财产,又有巨额债务。因此,在诉讼过程中,常会出现假借条、举假证等等情况。另外,这些从事个体经营的当事人在其经营过程中,往往是合法经营与非法经营掺合在一起。

  我们认为,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应根据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及案件的实际情况加以区别对待: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合法经营活动,造成亏损所引起的债务,不管是夫妻的一方经营,还是夫妻双方共同经营,均应按上述司法解释精神,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非法经营活动,造成亏损所引起的债务,如果该非法经营活动由夫妻双方共同参与经营,或虽由夫妻一方进行,但另一方明知其配偶从事非法活动而不表示反对,则此类债务亦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非法经营活动造成亏损所引起的债务,如果配偶另一方并不明知,或虽事先知道但已表示反对的,则此类债务应作为非法经营一方的个人债务来认定和处理。

  (三)、夫妻共同债务,由于债务人是夫妻双方这一特定性,决定了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有着独特的性质及地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种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共有以及平等的处分权,决定了夫妻对共同债务亦应不分份额平等地承担义务,因而夫妻双方都负有清偿全部共同债务的义务,债权人有要求夫妻的任何一方清偿全部债务的权利。所以,夫妻共同债务为连带之债。

  二、什么是夫妻个人债务?

  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前所负的债务,婚后与共同生活无关而产生的债务以及夫妻双方约定为个人负担的债务。具体如下:

  1、夫妻一方在婚前所负的债务。例外的是该债务是为了购置财物、修建房屋,而这些财物又在双方结婚后转化为。

  2、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义自行从事个体经营等,而且此经营的盈利没有归入夫妻共同财产,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在此经营中所产生的债务,为从事经营者一方的个人债务。

  3、夫妻一方未经过对方的同意,擅自资助与夫妻双方均没有法定抚养或赡养义务的亲朋好友而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与共同生活无关的为满足个人私欲而挥霍享受所负的债务,比如一方因赌博、酗酒所欠的债务。

  5、双方约定由一方所负担的债务也为个人债务,但双方故意约定以规避法律,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利益的则约定无效,也就是说此债务仍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6、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以应付日后生活情事的发展,也可以使法官从公平角度来分配。比如夫妻双方在结婚前故意隐瞒自己的病情,欺骗对方以达到与对方结婚的目的,而结婚后因此病的治疗所欠下的债务,则可以由法官判为由欺骗方承担。夫妻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区别的目的在于,离婚时夫妻个人负责偿还。对于到期的债务可以从其个人财产的负责清偿,未到期的则由其本人在到期时债务负责清偿,而与对方没有任何关系。

  三、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我国《》和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具体来讲,夫妻共同债务大体包括以下内容: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就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此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所欠的债务以及一方从事经营,其收入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所欠债务为共同债务。在婚姻关系为续期间,一方因分家析产所分得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受另一方虐待,无法共同生活而离家出走,出走方为日常生活所需开支及治疗疾病、抚养子女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四、如何区分夫妻共同债务和一方的个人债务?

  所谓夫妻共同债务,就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出于家庭的生活、生产、经营等的需要,对外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包括因周围生活用品、修建或购置住房所负的债务,履行抚养教育义务、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从事双方所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发生在日常生活中应由双方所负的债务。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住房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所负的债务也应视为共同债务。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或在农村经营所负的债务,购买生产资料所负的债务,共同从事投资所负的债务或者其他金融活动所负的债务,在这些生活经营活动中所欠缴的税款等。经双方同意由一方经营且其收入用于共同生活的,所负的债务也是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家事代理权,任何一方在处理家庭事务中,如教育抚养费、经营家庭副业等,所产生的债务,都是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不知情或另一方无权处分为由拒绝负担债务。夫妻对于共同债务负连带的清偿责任,离婚时以共同财产清偿。如该财产清偿不能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未清偿夫妻共同债务时,不得先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之间完全的分割财产制的,在没有共同财产的情况下,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由双方协议清偿,由法院参照实行共同财产制下的同类同样处理。

  五、离婚时债务清偿的原则有哪些?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这是法律关于离婚时债务清偿的一般规定。债务的性质不同,当事人的清偿责任也不相同共同债务的清偿。夫妻因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包括扶养子女、赡养老人所负的债务,双方均有清偿责任,应以共同财产偿还。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所负的债务,如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除另有约定外,也应视为共同债务。如果离婚时没有共同财产或共同财产不足清偿,应由双方协议确定清偿责任;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经济能力,判决由一方清偿或由双方分担清偿责任。在处理这方面的纠纷时,也应注意贯彻保护妇女权益的原则。个人债务的清偿。男女一方在婚前所负的债务,以及一方在婚后所负的、与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应由本人负责清偿。按照双方约定由个人清偿的债务,也由本人偿还。某些以个人名义所负之债务,如果确实用于维持家庭共同生活,经查明属实的,应按上述共同债务处理。

  六、夫妻关系已解除,共同债务是否仍应偿还?

  朱某某张某某原系夫妻,1995年8月30日两人向史某某借款3万元,1998年12月21日两人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协议将欠史某某的3万元债务归朱某某偿还,但未征得史某某的同意。此款经史某某多次索要,朱均无力偿还为由拒付。为此,史某某诉到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古塔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遂判决朱某某、张某某偿还史某某欠的3万元及利息。宣判后,张某某不服,以离婚时已协议欠史某某的3万元由朱负责偿还为由,向锦州市中等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锦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此笔债务是朱、张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由他们共同偿还,驳回张某某的上诉请求。朱某某、张某某的借款行为发生在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以应认定为他们夫妻的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就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出于家庭的生活、生产、经营等的需要,对外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包括因购置生活用品、修建或购置住房所负的债务,履行抚养教育义务、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从事双方所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发生在日常生活中应由双方所负的债务。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不知情或另一方无权处分为由拒绝负担债务。夫妻对于共同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离婚时以共同财产清偿。如该项财产还偿不能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未清偿夫妻共同债务时,不得先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之间实行完全的分别财产制的,在没有共同财产的情况下,为夫妻共同财产制下的同类问题同样处理。但本案中朱、张两并没有用共同财产来清偿债务,而是将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离婚时,张某某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任何义务。从另一个方说,即便他们夫妻达成了还款协议,也是他们两对债务承担的一种内部约定。除非取得债权人史某某的同意,否则,对债权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不知情或另一方无权处分为由拒绝负担债务。

  所以,此案中,夫妻双方对史某某的债务负连带责任。夫妻双方都有义务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当然,夫妻一方清偿债务后,可以向他方求偿。

  七、离婚时对于尚未到期的债务应当如何处理?

  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发现尚有未到期的债务时,应根据债务的性质做出不同的处理。如果这未到期的债务根据夫妻的约定是由一方负担的,则为该方的个人债务,如果以此约定为逃避债务目的,此约定无效,该债务仍然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未到期的债务是一方为个人目的挥霍而产生的,或者是一方未经过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产生的,或者是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而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则为该方的个人债务,由其独自按约定的时间偿还。如果未到期的债务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抚养子女、赡养老人,以及为家庭成员治疗疾病所产生的债务,则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如果夫妻双方均同意放弃期限利益而提前清偿,则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如果夫妻有一方或双方不同意提前清偿的,则人民法院在征得双方同意后将这部分财产保留下来,到期限后再清偿;或者平等分割债务,在到期限后由双方各自清偿其份额。如果夫妻共同财产不够清偿债务的,由双方协议解决,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考虑双方经济实力而判决由一方负担或双方按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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