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婚变逃债:欠65万不还 称离婚时存款给了前妻 由于要装修新房而手头缺钱,去年李健向张生借款65万元,并写下借条。上面写明:“今借张生人民币陆拾伍万元整。”借条末尾署名“李健”。 后来张生急于用钱,多次向李健索要借款。起初李健还爽快地答道:“没问题,马上就还!”但是事情都过去了好几个月,张生也没看到李健有要还钱的迹象,于是给李健打电话,准备再次催讨。不料,此时李健的电话号码已成了空号。张生又赶紧通过其他途径打听李健的下落,却始终也没有对方的音讯。 为了使自己的财产不遭受损失,近日张生到法院起诉李健夫妇,要求他们偿还欠款。开庭时,李健终于露面到庭应诉,而其妻并未到庭。李健对借款的事实予以认可,但是声称:“我已经离婚了,这笔借款属于我个人的债务,与我的前妻无关。” 李健还向法官提交了民政局存档的《离婚协议》。其主要内容是:“夫妻共有的一套产权房和存款80万元,归女方所有;一套公房及债务归男方所有;孩子归女方抚养,男方承担抚养费,每月1000元。” 李健表示:“这钱是我一个人借的,离婚协议也约定所有债务都由我一个人负责偿还。我不是不愿意还钱,只是现在家里的存款全都判给了我的前妻,我实在是没钱还哪!” 张生一听懵了,他不免怀疑是“故意躲债”的李健炮制了这一切。“这属于李健夫妻共同的债务,应当由他们夫妻共同偿还!”双方为此争执不下。(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两种形式设下“逃债陷阱” 北京市戈程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王迎昌律师说,司法实践中常出现这种情况:一些夫妻假借法律赋予离婚自由的权利,规避法律或政策所要求其承担的义务,即夫妻双方或一方假借离婚来逃避债务。 据王迎昌律师列举,夫妻借离婚逃避债务,通常是协商(有的明示,有的则是暗示)把家庭财产让给未经手债务的一方,由经手债务的一方自己承担全部债务。这主要有两种形式:其一,夫妻存续期间欠下的共同债务,离婚时协议中约定由其中没有财产的一方偿还;其二,在离婚时对法院隐瞒债务,离婚时不涉及共同债务的问题,但是实际上夫妻双方私下已经预谋好,并且达成了一种默契。 基于以上情形,在他们离婚后,债权人以手中的证据向法院起诉,要求经手债务的一方或者双方清偿债务,而此时就有可能落入他们事先设好的“逃债陷阱”。 为夫妻生活负债需共同偿还 王迎昌律师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因此,借离婚之名而逃避债务的约定,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据此,张生可请求法院判令李健夫妻共同偿还债务。 况且,即便不属于虚假离婚,只要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生活所负的债务,除了特殊情况外,离婚后双方仍需对该债务共同偿还。同时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我国《》第19条规定情形的,则要除外,不能以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依法还债后可向前夫(妻)追偿 王迎昌律师说,在本案中,根据被告李健提供的《离婚协议》里“夫妻共有产权房一套……”的描述,可以证实:使用借款装修的房屋在婚姻存续期间,属于共同财产。而李健向张生借款时,也没有向张生明确表示此借款为个人债务。 所以,本案中的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李健及其前妻对本案债务的偿还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李健及其前妻都有向张生偿还全部借款的义务。张生在借款范围内,有权要求李健夫妇任何一人或双方清偿债务。 律师建议 法院可要求有能力方先清偿 王律师建议,法院可要求有执行能力的一方先清偿全部债务,再由他(她)向另一方追偿,切实保证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得以实现,使夫妻借离婚逃避债务的企图彻底破灭,从而有效地防止这种规避法律责任的现象发生。(据《北京晚报》报道)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