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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诉赵某某婚内借款纠纷案

时间:2010-11-24 15:16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孙某某诉赵某某婚内借款纠纷案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纠纷

【案情】

  原告:孙某某,女。

  被告:赵某某,男。

  原告孙某某诉称:其与被告系夫妻关系。1998年11月协议离婚离婚时被告许诺两年内向原告还清借款5万元。但被告仅归还13400元,下余36600元拖欠至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上述款项。

  被告赵某某辩称:当时与原告是假协议离婚,为的是向单位要房子。现二人已,复婚时双方讲明是无条件复婚,故二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债务纠纷。

  经审理查明,1981年2月25日原告孙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登记结婚,1998年11月4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当时双方所达成的上约定:孙某某借给赵某某的5万元钱,赵某某在两年内还清。2001年1月24日、3月17日,被告两次共归还原告12400元,且在原告2001年3月21日所出具的收款条上签了名。2002年9月二人复婚。2003年3月5日,被告又向原告还款1000元,并再次在原告出具的收款条上签名。余款36600元被告至今未还,2003年2月,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欠款36600元。

【审判】

  某区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书中对债权、债务的数额及还款时间均作出了明确约定。现二人虽已复婚,但复婚前后,被告三次偿还部分债务,其关于与原告约定无条件复婚、彼此间不存在任何债务的辩称不能成立,且其亦未提供二人复婚后对此笔债务作出重新约定的相关证据,故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然存在,被告对下余欠款负有继续偿还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归还下余欠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作出判决,判令被告人在本判决生效后6个月内以其个人所有财产偿还原告孙某某36600元。

【评析】

  这起发生在夫妻之间的借款案件在生活中实属罕见。《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了何种情形为夫妻一方财产的情况,这就从法律上肯定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独立财产存在的合法性。在存续期间一方向另一方借款,如果该所借款项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那么,根据法律规定的精神,借款方应当偿还借款。但是,本案借款发生在双方签定离婚协议书时,还款一部分发生在双方离婚期间,此后,双方又复婚,被借款方在复婚后,又要求借款方返还剩余借款,这些事实使本案在案情上显得有些复杂。

  原、被告在离婚时一致同意,由被告在两年内向原告还借款5万元,这是双方意思一致的表示,应予以认可。这5万元款项应属于原告的个人债权,被告的个人债务。在离婚后,被告陆续偿还了一部分所借款项。问题是在此后双方又复婚,这个时候,剩余的借款应否偿还呢?这个问题的关键还是那笔借款的性质。我们认为,虽然当事人已经复婚,但是那笔借款尚未偿还的剩余部分的性质不因复婚的事实而起变化。依然是原告的个人债权,因此,被告依然应当偿还。这里会发生又一个问题,即双方已经复婚,用偿还有没有道理呢?没有。如果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会损害原告的利益,因为,这笔借款是属于双方的个人债权、债务,只能用双方个人独立的财产偿还。法院最后判决丈夫以独立的个人财产来偿还其在婚前欠妻子的债务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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