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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虚构债务”日益增多值得重视

时间:2010-11-24 15:16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据调查发现,近年来,由于诚信缺失和利益驱使,在案件中,有的当事人为了达到多分财产或逃避债务的目的,在诉前或诉中制造假借据,形成虚构的债权债务关系。这不仅影响对的公正处理,侵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妨碍司法公正,损害法律的严肃性。因此,法官在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应高度重视此类现象,防止和遏制假债务关系合法化,以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特点   1.目的单一。虚构债务的目的就是为了在不可挽回的婚姻中多分一些财产,避免遭受人才两空的结局。为了在诉讼中做到有凭有据,当事人一般都会出具书面借据。   2.借据内容简单。借据记载的借款数额通常以现金方式支付,只有一方签名。一般没有明确的还款日期,也未设置担保。借款时间一般发生在几年前甚至更早,目的是为了在庭审中以“年代久远、记不清了”等词语搪塞法官的提问,以免露出破绽。   3.债权人大多为债务人的近亲属。为操作方便及安全起见,当事人一般都是直接找自己的父母、兄弟姐妹或关系密切的朋友伪造借条,避免在诉讼判决后引起不必要的争执,防止“债权人”凭借借据索要债务。   4.债务数额一般较大。借据上虚构的债务数额一般从几万元到几十万元不等。借款人一般声称借款用于生产经营、购买房屋等,但对借款用途缺乏必要的辅证。   5.一方对借款不知情。这类“债务”一般都是在离婚诉讼过程中由一方当事人突然提出,而另一方当事人对债务不知晓、不认可。有时债权人为使债务合法化,会在夫妻离婚之前起诉出具借据的一方,而另一方并不参加诉讼,法院一般也不会把他(她)追加为诉讼当事人。待执行时,另一方才明白所欠“债务”。   6.证据查实较困难。这类纠纷由于当事人事前通谋进行“抗辩”,达成默契,“债权人”在起诉时提供书面借据,“债务人”承认有借款事实,并同意还款,“债权债务”关系由此确立。   对策   1.完善夫妻家事代理。夫妻之间对于日常家事以外的重大事务,如贷(借)款、租赁房屋、处分不动产等,必须以双方名义或在取得另一方授权的情况下进行处理,否则另外一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除非当事人予以事后追认,以此限制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出具虚假借据。   2.严格证据审查。为了准确揭穿事实,可以在对提出债务的一方进行详细询问后,通知债权人亲自出庭作证(债权人作为证人,在其出庭前不能让其旁听),与债务人对质,审查债务的真实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必要时可做笔迹鉴定。   3.释明虚构债务的后果。告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要面临字迹鉴定及法庭质证,一旦被认定为造假,不仅要承担第四十七条“不分、少分财产”的后果,债权人故意作伪证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促使他们权衡轻重。同时,让债务人明白,法院的裁判文书一旦生效,债权人便可以凭判决书上认定的事实要求其偿还债务,从而在心理上给当事人一定震慑。   4.债务另行处理。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债务不予认可,法院对该债务则不宜进行实质审理,而应建议债权人另案起诉。   5.将另一方列为共同被告。如果“债权人”在夫妻存续期间只起诉一方的,法院应将另一方追加为共同被告,以充分保障另一方的知情权、辩论权、质证权和抗辩权等,确保法院查明事实真相。(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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