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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劳燕分飞 债务共同清偿

时间:2010-11-24 15:16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事件

2006年6月,赵某、白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做生意向李某借款6万元,并由丈夫赵某给李某出具了借条。借条上注明还款期限是2007年2月28日。2006年12月底,赵某与白某协议离婚,并对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进行了分割,约定借款6万元由白某偿还。借款到期后,李某向赵某催要,但赵某以夫妻已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债务由白某偿还为由拒付。李某遂诉至法院

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共同债务依法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二被告虽在协议离婚时对共同债务进行了约定,但离婚协议仅能约束离婚双方当事人,对第三人无约束力。因此判决赵某、白某二人共同偿还婚姻存续期间所欠的借款6万元。

评析

本案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清偿问题,焦点是夫妻离婚协议关于债务的约定是否有效。

首先,赵某、白某对李某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民法学理论和我国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为共同债务,不论该债务是夫妻共同产生还是以一方名义产生。本案中,赵某、白某对李某的债务虽然是以赵某个人名义所借,但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且是为“做生意”、即为了家庭共同生活而借,所以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此应无争议。

其次,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清偿,双方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婚姻关系一直存续,夫妻共同债务当然以共同财产来清偿,关键是夫妻离婚后债务如何承担。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离婚后,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债权人有权向夫或妻任何一方主张权利,双方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任何一方均负有清偿义务。因此,本案中赵某、白某应当共同清偿债务,李某可以选择向赵某或白某任何一方或向双方要求偿还。

最后,离婚协议的约定在夫妻之间有效,但不能对抗第三人。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只要该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并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即为有效。但离婚协议在本质上仍然是一种合同,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其只在订约的当事人之间有效,不能对抗第三人。本案中,赵某与白某达成的离婚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但其效力是相对的,仅对赵某和白某具有约束力,而不能对抗债权人李某,二人仍应对李某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判决赵某、白某共同偿还借款是正确的。当然,由于离婚协议对赵、白二人具有合法约束力,任何一方在偿还债务后都可据此就另一方应当承担的份额向其追偿。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条第一款 离婚协议中关于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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