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二 美容美发店的这1.6万元罚款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樊铁军(内乡县法院法官):一是刘婷婷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案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刘婷婷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证实,但是刘婷婷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二是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所负债务,只要不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就不能按共同债务来认定。在实践中,夫妻分居期间,随着夫妻感情破裂程度的加深,其权利义务的实际履行遭到的破坏程度也愈加严重,与之相应的夫妻的共同财产关系也逐渐瓦解。这从客观上意味着夫妻双方对财产已经默示约定,互不干涉。因此,在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所负债务,只要不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就不能按共同债务来认定。 三是本案中的1.6万元罚款系刘婷婷一人非法经营造成的,而张军没有参与共同经营。由本案的实际情况可知,虽然该美容美发店是张军和刘婷婷婚后的共同财产,但该店一直是由刘婷婷一人经营,而这笔罚款是在离婚诉讼期间,刘婷婷自己所主张的。而且,该笔罚款即使客观存在,也是由刘婷婷一人非法经营所造成的,张军事先并不知道,更没参与共同经营。所以,这笔罚款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