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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处理之我见(3)

时间:2010-11-24 15:16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最后是离婚案件,第三方能否参加到离婚诉讼中来,成为离婚案件的第三人?现行法律并没有禁止这种做法,实际上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规定。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涉及自己债权或债务的离婚诉讼,或者由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法院就离婚案件及离婚案件当事人与第三人的债权或债务案件一并审理,夫妻双方就债权的享有或债务的承担与债务人或债权人达成协议的,可在离婚案件中一并作出判决;协议不成时,在离婚判决中只需说明共同债权共同享有或债务共同承担,并告知离婚案件当事人和第三人另行处理债权债务纠纷,以避免离婚案件的久拖不决。当然,法院也可以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仅就债权债务是夫妻共同债权债务还是一方债权债务进行审查,如果确系共同债权债务,则直接阐明共同债权或债务共同享有或承担,至于如何享有或承担,由谁享有或承担是当事人自己的事,更不必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但从现行的司法实践看,我们可能更愿意选择第二种方式。第一种方式的优点是可能彻底解决离婚案件中的共同财产问题,但无疑将考虑更多的实体和程序问题,而第二种方式程序简洁,利于离婚案件的及时解决,且符合民事诉讼法改革的要求,即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遵循不告不理的私法原则。离婚案件主要是解决离与非离、小孩抚养、财产分割问题。在财产部分,首先是查清,在查清的基础上分割,而分割主要针对的是共同财产,《具体意见》第二条第(5)项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未将共同债务列入共同财产之中。民法理论上虽将财产中的债权称为积极财产,债务称为消极财产,但是为了能让法律更好地被理解,将财产中的债权与债务分别作出规定是有道理的。离婚案件中,如果夫妻双方对财产的争议不涉及夫妻一方或双方与第三方的债权债务时,法院只要根据证据查清财产状况,并按照“男女平等,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并作出财产归属的判决。如果夫妻对涉及与第三方债权债务,是一方还是双方共同享有或承担的问题有争议的情况下,法院首先应查明债权债务是夫妻一方的还是共同的。如果查明是一方享有或承担的,作出一方享有或承担的判决,即可以对债权债务的最终享有者或承担者作出裁判;如果查明是双方享有或承担,法院则不宜一概对该部分共同债权或债务作出由谁享有和承担的判决,而应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协商不成,告知当事人另行处。这样,既便于离婚案件的快审快结,也不致于损害第三人债务的公正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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