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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处理夫妻财产关系(2)

时间:2010-11-24 15:16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正确区分夫妻内部财产关系与对外债权债务关系

  如夫或妻一方在另一方确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外举债,其所借债务也确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这种情况下,该笔债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实施之前,考量夫妻一方对外借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债权人举证证实该笔债务系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因此,如果债务人在还款前离婚,并将家庭财产转移至另一方名下,债权人往往对此举证不能,导致无法获得清偿。实际上,债权人在借款时对债务人的还款能力是以债务人全部家庭财产来衡量的,如债务人没有离婚,本应以家庭共同财产偿还债务。以前的法律规定与举证责任分配有悖于我国《民法通则》中对于共有财产制度的规定,未区分夫妻内部财产关系和对外财产关系,导致夫妻离婚后债权人承担了其出借钱款时所无法预见的风险,在司法实践中也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因此,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有必要对夫妻财产内部关系及对外关系加以区分。基于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立法本意,《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债权人明知债务人夫妻实行约定财产制则为例外,并将证实该两种法定例外情形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债务人一方。如夫或妻一方不能举证证实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债务人夫妻实行约定财产制或明确该笔债务为个人债务的,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双方已离婚并分割财产后债务人的求偿程序

  如果债务人夫妻已经离婚并已实际分割了共同财产,能否直接判决由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有观点认为,如果债务人夫妻的离婚协议涉及无偿转让财产,侵犯了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可以由债权人起诉要求撤销该离婚协议中的部分,继而将债务人夫妻的家庭财产恢复为未经分割的共同财产,以使债务人能够通过执行获得清偿。笔者认为,债权人可以通过此种方式获得求偿,但是由于债务人要启动撤销权、债权债务两个诉讼程序,导致债权人实现债权时间过长,债务人夫妻还可能在此较长周期内转移财产,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是否能直接判决由双方共同偿还债务,关键在于认定债务人所承担清偿责任的性质。

  清偿责任主要分为有限和无限两种,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个人借款、个人合伙均应承担无限清偿责任。夫妻共同财产关系是共有关系的一种,共同共有财产所有人对外共同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一般来说,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具有合伙性,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债务必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夫妻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各自的财产为担保,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不足后,夫妻双方还应以其各自的财产清偿,直至共同债务清偿完毕为止。因此,笔者认为,即使债务人夫妻双方已经离婚,并已将双方共有财产予以分割,无论该协议如何分割双方共有财产,均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债务人夫妻双方或夫妻任何一方承担还款责任。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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