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债务你们之间自己的约定不对抗第三人,因为我们夫妻实行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制,所以在共同财产制的情况下,那么债权人没有义务去知道你们内部的这种约定,所以债权人可以向夫妻双方去主张权利,这是我们说的关于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债务承担的这么一个原则。那么在这儿可能有人要问,说为什么夫妻之间的债务一块儿要共同承担,一块儿要对外去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基于什么样的法律理论或者基础来提的这个,这里面我们说一个根本的问题,就是我们国家实行的是夫妻财产制,也就是家庭共同财产制。 那么在共同财产制的这个法律规定下,夫妻双方对家庭财产是有一个共同的处理权,也就是说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对家庭财产有平衡的处理权,那么对家庭事务的处理,我们不要求一方给另一方受权就是说妻子今天出去买的酱油醋这钱,可以肯定是男方知道,说男方出去买一辆自行车回来,可以认定成这是女方肯定知道,这是你们家务事. 那么我们把这两个之间的这种权利我们说是对于家庭财产的平衡处理权,那么对于其他人来讲,可以认定成你们是互为代理,我们在法律上也称之为这是一个家事代理的一个叫家事代理权。也就是说,在夫妻生活当中,在一方处理家庭事务的时候,不需要另一方给他受权,不需要有一方受权。但是我们在讲这个问题的时候,又要特别指处理,有些情况就不是家事代理权的这个服气代理的范围,有些事情要注意,什么不是家事代理的范围呢? 就是一方擅自处理不动产,这个我们这个善意的第三人不能简的成认为成这是代理,比如说我们现在的二手房,已经大量的在市场上进行了交易,可以公开买卖了,这时候有些人就是双方商量好了,把这房子卖掉,但是以一方的名义去卖,当卖了以后,房子没有过户的时候,发现房价起来了,两个人想返回,怎么返回呢?就说这个协议无效,他没经过我的允许,实际这里面是他们恶意串通,夫妻两的恶意串通,但是在外面的表现形式确实是有一方没有签字,所以我们说这种处理的时候,你就不能简单的认为成他一定有有权代理,其实有很多时候他们两个人肯定知道,因为两个人住在一起,怎么会不知道呢?有时候拿出这么大的房子去做出一种决定,怎么可能不知道呢?但是当你没有证据的时候,你就不能认定,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说处理这样的大事,我们不能简单的认为成是家事代理权,当你要买他的二手房的时候,一定要要求夫妻双方都到这儿来,共同签署这个买卖协议,或者要有一方的受权,这个受权你还必须要认为,或者是明确知道是他本人的受权。这是我们讲的一个,擅自处理不动产的时候,我们不能认为成是一种家事代理。 一种就是处理重大的价值,有价值财产的时候,你也不能认为成是一种家事代理,比如说把车给卖了,固然说这个车没有房子的价值高,但是它也是很有价值的东西,在这种处理的时候,也不能简单的认为成是家事代理. 第三一点就是在处理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这种事务的时候,比如说领取劳务费,当然这个数额小就不算什么了?领取劳务费、领取劳务报酬,还有放弃继承权,这就是很大的一个事,不能说男方代替女方去宣布放弃继承权,这都是无效的, 这是我们所说的关于夫妻的债务处理上,以及夫妻关系为什么我们有权利认为它是双方有代理权,为什么我们要把债务都列为是共同债务这么一个法律基础。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