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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婚姻第三者怎么办?(2)

时间:2010-11-24 21:17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综上所述,婚姻第三者行为是侵犯配偶权的行为,是民事侵权行为,我国的婚姻家庭立法应对第三者行为应予以追究法律责任。但是,现行的婚姻家庭立法在这一方面有所欠缺,其他法律法规也没有相关规定,立法空白亟待填补。

  三、“婚姻第三者”行为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一)我国现行婚姻家庭立法对第三者行为规制的不足

  世界各国的婚姻家庭法律都对夫妻的配偶权做了明确规定,保证侵犯配偶权的行为可以依法予手处罚,维护婚姻和社会的稳定。“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是对配偶权的侵害。而在我国现行的婚姻法上并未规定有侵犯配偶权的行为,而使得该行为不能得到有效规制。“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使配偶一方违反了夫妻双方的忠诚义务、给另一方配偶带来损害。因此,我国法律惩治“第三者”的办法之一就是将其定性为民事侵权行为,即侵害了合法婚姻一方的配偶权。立法模式可以采取在在民法典中规定第三者行为为侵权行为并处于责任承担,或是在单行的婚姻法中确认为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并处于相关惩罚。

  配偶权在调整婚姻家庭生活中发挥着其他民事权利所不能替代的作用,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法律都采用不同的形式分别规定了配偶权,我国《婚姻法》没有规定配偶权是立法上的一个疏漏。首先,配偶权作为夫妻双方之间的身份权是客观存在的;其次,不享有权利即不承担义务。现实生活中,“包二奶”、“第三者”现象的出现,严重地侵害了合法婚姻当事人的利益。但是,由于法律没有配偶权的规定,因此,受害人亦无法向“第三人”(插足者)索赔。所以在立法上,我们应该明确赋予婚姻家庭受害方配偶以一定的权利,使其能够向有婚外性行为的一方配偶主张权利,使婚外性行为得以成为侵权行为、产生侵权之债,受害方配偶可得到补偿。

  (二)对婚姻立法的相关修改建议

  鉴于侵犯配偶权现象急需法律的调整,完善婚姻法是一个较为现实可行的选择,改变现行婚姻法中只是零散规定某些由配偶权派生出来的身份权的状态,对于平衡当事人的利益和维护婚姻的稳定、有序是极为有利的。因此,《婚姻法》应当如下作相应的修改:第一,配偶权是绝对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配偶权。由于过错侵害配偶权的,应当依照民法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第二,配偶一方与第三人共同实施侵害无过错配偶一方配偶权行为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在有些情况下,无过错配偶一方可能顾念夫妻感情或基于其他原因而宽恕侵权配偶一方的过错。但是,他(她)仍然享有追究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民事责任的权利,只要受害人有确凿证据证明其配偶权受到另一方的侵害。

  配偶间因婚姻而产生的权利和作为平等主体所享有的权利性质决定了第三者侵权责任形式以承担民事责任为主。具体包括:第一,要求婚姻第三者停止与有过错配偶的来往、向受损害的合法婚姻当事人赔礼道歉、第三者向合人民法院具结悔过、人民法院和对第三者予以训诫等等方式。第二,赔偿无过错配偶一方的损失。第三者行为往往对合法婚姻中的无过错配偶造成精神上和物质上的损失。实践中常常表现为,第三者行为给无过错配偶一方造成精神上的极大痛苦,身心受创而无法正常地学习、生活和工作,物质利益即受到损害。要求第三者进行赔偿,一方面是补偿无过错配偶因身心受创进行医疗救治的损失、无法正常工作所受经济上的损失,另一方面是为了制裁教育第三者,干涉插足合法婚姻的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并且要付出经济和精神方面的代价。《婚姻法》应当规定,无过错配偶一方基于侵害配偶权之诉,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以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三)确立婚姻第三者行为导致精神损害的赔偿制度

  精神损害不同于一般的财产损害,不能用金钱来进行弥补,无法适用等价赔偿的原则。③对第三者行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只是一定程度上的抚慰合法婚姻中无过错方的心灵。在确定婚姻第三者负担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上,可以应当遵循如下原则:(1)适当补偿原则。由于精神损害是一种无形损害,不能完全客观地以金钱计量和赔偿,因此,其赔偿数额的确定只能是补偿性的,而不是等价性的,只能是适当补偿婚姻中无过错方所受到的精神损害。为了防止人们盲目追求高额赔偿的倾向,在适用此原则时,应首先考虑无过错方所受精神损害的程度。对于精神损害情节一般的,可以责令受害人承担非财产性质的民事责任,如赔礼道歉、停止干涉合法婚姻;对于精神损害情节较重的,可以责令承担一定数额的金钱赔偿责任。(2)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处理民事案件普遍适用的原则。在离婚案件中,诉讼主体本身社会地位的不平等决定了适用这一原则的必要性。由于长期受封建传统意识及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妇女和未成年子女在离婚案件中相对处于弱势。因此,在离婚案件中适用公平原则时,如果无过错方为女方,应确定给其相对较高的赔偿数额,以示公平。(3)法官自由裁量原则。此原则赋予法官在处理第三者行为导致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时,依自由裁量权,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但是,自由裁量权并不是无限制的权利,并不意味着法官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可以随心所欲,主观臆断,其仍须遵循一定的规则和办法。在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时,法官应根据我国民法、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和有关民事政策的规定,结合具体的案情、婚姻第三者和合法婚姻中无过错配偶本身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情况,确定一个相当或适当的赔偿数额,既要合法又要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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