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结一离婚财产分割纠纷案时确认,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签订购房合同但未实际支付购房款的房屋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鲁、倪二人的婚姻一直是分分离离、波折不断。2003年8月14日,他们已是第二次领取离婚证书了。2003年4月29日,倪某与开发商签订合同,约定按揭购买非住宅用房一套。但后来实际上,倪某并未支付购房款,也未向银行交纳按揭款,而是在2003年5月将该房转让给第三人曾某,并约定在领到该房屋的房产证和土地证时再办理房屋变更过户手续。所以,该房屋的购房款一直是由第三人曾某给付的。2004年1月15日,房管部门向倪某发放了房屋所有权证。为此,鲁某以房屋所有权证已确认该房屋是倪某所有为由,向九龙坡区法院起诉,要求分割该房屋。曾某申请参加诉讼,要求确认该房屋的所有权归第三人所有。 九龙坡区法院审定认为,因原告未支付房款,且被告早已签订协议将该房屋转让给了第三人,只是房屋转让协议约定的过户条件尚未成熟,其与第三人签订的协议尚未履行完毕而已,故认定被告并不是本案争议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本案争议房屋也不是原告与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该房屋的所有权应属于第三人,驳回原告鲁某的诉讼请求。 该案宣判后,原告鲁某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一中院已于近日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新华社(责任编辑:admin) |